申請期間:自即日起 至101年10月31日(星期三)止
申請資格條件:請至本院網站(獎 助學金)專區查詢 http://www.cot.ntnu.edu.tw/scholarship.php
第一條 吳燦坤董事長及夫人(以下簡稱捐款 人)為協助本校因家庭經濟因素有輟 學之虞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鼓 勵學生努力向學,待學業有成可以 回饋社會,每年捐款新台幣壹佰 萬元成立本獎助學金。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審核及發放事 宜,由捐款人委託本學院辦理。
第三條 捐款人委請本院院長遴選3~5名本院 教職員組成「臺灣師範大學科技學 院清寒獎助學金管理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審查委員會),執 行獎學金管理暨審查工作。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獎助每名學生新台幣 陸 萬元整,每學年發放名額以十六名 為原則,其中科技學院學生十名, 本校其他系所學生六名。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於每年十月一至十月三 十一日公告並接受申請,並於十一 月三十日前完成獲獎名單之審核與 公告。
第六條 申請資格: 本校碩士班及大學部在學學生(含新 生),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七十 分以上以及操行成績乙等以上,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父母親雙亡、雙親之一亡故或 單親家庭,其生活困苦無依者。 二、父或母身染重病,無工作能 力,生活困苦者。 三、低收入戶。 四、學生之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為 非自願離職失業,致使學生有輟學 之虞者。 五、家中突遭重大變故,足以影響 就學者。
第七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本辦法第六條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一學年成績單(新生檢附高中 或大學時期的成績單)。 四、1000字以內之自傳或家中突遭變 故之說明書。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六、教師之推薦函(附件二)。
第八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所附文件,如發現 有偽造或擅自塗改者得追回其已受 領之本獎助學金。
第九條 獲獎同學須對弱勢團體進行學習服 務,服務對象由管理委員會指定 之,服務範圍如擔任弱勢學童的課 業輔導老師…等,或其他 由管理委員會所認可之學習服 務。 獲獎同學毎獲獎一次,應於獲 獎後一年內服務滿150 小時,並繳 交服務學習的心得報告。服務單位 及管理審查委員會將評估其 服務表現,以做為後續核發獎 助學金之依據。
第十條 本辦法由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校長核 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