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文聽歌
http://vlog.xuite.net/play/T3l0dGpGLTE4NDc3NzM1LmZsdg==
17 歲就有性行為,並不是什麼要緊的事情。
奇美醫院婦產科醫師蔡永杰指出…
根據一項跨全球 5 大洲、30 個國家的調查發現,
台灣 15 至 24 歲青少年有性經驗的比例,高達 7 成,全球第二,僅次於泰國的 8 成。
台灣是自由的土地,所以性觀念也今非昔比了。
(不可同日而語)
「認識一個多月就可以做愛。」
儼然是肯定句而非問句。
這真是價值觀的變遷,因為在十多年前,可能是三個月後才能牽手而已。
還是接吻?而是一個月後牽手?
無論如何,做愛在年輕人眼中,已經不是可不可以了,而是要不要。
男女過夜絕對不是問題,因為能租兩個房間;
男女過夜同住房間,那則是超想發生性關係,而非省錢。
化繁為簡,其實您的朋友只是想跟高二女生做愛,沒有其他的問題。
難不成您朋友魅力超群,高二女生會夜襲他不成?那就令敝人甘拜下風,失敬、失敬。
我覺得 17 歲有無限的可能,她能夠好好念書,上所不錯的大學,學有一技之長。
像是讀日文系也不錯,有進日商公司的機會。
假使您朋友和這位高二女生做愛了,那麼就會談一場分手機率很大的戀愛。
對您朋友無所謂,但對一個 17 歲的少女而言,這已經讓她有理由考壞大學了。
如果您朋友只是逞慾,敝人衷心的建議做個好男人(住兩間房間),
別吃完拍拍屁股走人;
如果您朋友覺得這位女孩值得好好談一場戀愛,我由衷的建議學會放寬心胸,
好好和 17 歲的少女相處(但我認為您朋友做不到)。
聖嚴法師曾說:
人生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我想第一個就是讓自己快樂。
第二個則是讓其他的人也快樂。
所以您朋友不管怎樣都要和高二女生做愛的話,就要好好給她快樂。
喔,對了,和十七歲做愛並不觸法,《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有回答過。
除非對方「父母」告您朋友和誘罪,但這通常和離家出走、同居有關。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