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未滿18歲可否都的事情
小弟曾經鑽研過一段時日
上面已經有很多人提過了
最主要就是刑法227跟和誘罪的問題
和誘罪的構成要件算是相當嚴苛
更何況一堆19歲大學生都碼睡男朋友家
同居的一卡車,真要告也不容易
通常滿16歲後還被告
都是221的問題
這時候其實年齡不是主要因素
但是未成年容易被父母引導
可能因為金錢或是妳老二不夠大沒辦法讓他爽
讓他決定跟他父母親同一陣線
好啦~~~回歸主題
有個法條叫做兒少法
罰則都為行政罰,所以是沒有前科
但是一樣會痛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罰則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估狗之後,曾經有個補習班被這條弄到
換句話說
30條第九項裡面有兩個曖昧不明的名詞,是有可能讓合意與未滿18歲的督但卻被處罰
引誘、容留這兩項
就需要高手們來解答了
撇開道德來看,與未成年你情我願的合意性行為本就是人人夢寐以求的事情
摸摸自己內心深處
那是多麼強大的吸引力
最後再跟大家補充,還有一項有刑罰的
就是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請記得與未滿18歲上床完之後
不能付錢
付了錢
就是嫖
就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