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年7月2日 上午6:12
實務見解 性器結合才判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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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算不算通姦?資深法官和檢察官指出,刑法通姦罪未明確規定通姦的定義,不過歷來
實務上見解,都認為「男女性器官相結合」,才會構成通姦,「口交」不算通姦。
至於「性交」定義,則在刑法第10條有明確規定,除了性器官相結合,還不限男女,連口
交、指姦或拿其他器物插入性器官都認定是性交。
資深法官指出,他知道有法官支持口交算通姦的見解,不過僅為少數;而支持口交成立通
姦的法官則認為,既然口交算是性交的一種,通姦罪也應採取相同解釋。
到底口交算不算通姦?資深法官認為,為徹底解決爭議,或許應朝通姦罪除罪化方向著手
。
另位資深檢察官也認為,廢除通姦罪是世界潮流,強調「通姦是在雙方都同意下進行」,
如認為這樣破壞了婚姻的信賴,等於把維繫婚姻的責任,寄託在刑法條文上,夫妻間不但
動輒得咎,也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