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lways5F (總是五樓)》之銘言:
: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年7月2日 上午6:12
: 實務見解 性器結合才判通姦
: http://ppt.cc/3i6S
: 口交算不算通姦?資深法官和檢察官指出,刑法通姦罪未明確規定通姦的定義,不過歷來
: 實務上見解,都認為「男女性器官相結合」,才會構成通姦,「口交」不算通姦。
: 至於「性交」定義,則在刑法第10條有明確規定,除了性器官相結合,還不限男女,連口
: 交、指姦或拿其他器物插入性器官都認定是性交。
: 資深法官指出,他知道有法官支持口交算通姦的見解,不過僅為少數;而支持口交成立通
: 姦的法官則認為,既然口交算是性交的一種,通姦罪也應採取相同解釋。
: 到底口交算不算通姦?資深法官認為,為徹底解決爭議,或許應朝通姦罪除罪化方向著手
: 。
: 另位資深檢察官也認為,廢除通姦罪是世界潮流,強調「通姦是在雙方都同意下進行」,
: 如認為這樣破壞了婚姻的信賴,等於把維繫婚姻的責任,寄託在刑法條文上,夫妻間不但
: 動輒得咎,也浪費司法資源。
最後一句話就徹底知道發文者的法治素養
我們之所以有法律就是因為我們的人性有缺點
更可以說有很多缺陷
偷東西的行為自己好不能約束嗎?
騎車戴安全帽不能為自己想嗎?
什麼都靠自己還要法律跟政府幹嘛?
這個國家真是病了。
最想通姦的人才希望通姦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