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認真] 和愛滋病患發生關係

作者: davidhill (Study)   2014-07-19 2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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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己患有愛滋病,竟然隱瞞自己病情,傳染給他人者,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防治條例第15條第一、二、三項:「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
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感染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
,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發生關係後才告知 若原PO不幸申裝成功
雖然不是危險性行為 對方也應有法律上的責任
還麻煩強者補充
作者: iammyfriend (台中梁朝偉TRER)   2014-07-19 21:55:00
法律相關ㄉ東西..原PO現在根本不在意ㄌ
作者: davidhill (Study)   2014-07-19 21:56:00
也是 至少參考法條要求看要告還是賠償 心理也平衡點
作者: nasa709 (17)   2014-07-19 22:13:00
原PO採取法律行動吧...
作者: l3607316 (橘兔兔)   2014-07-20 00:19:00
如果照條文看起來有戴就不該當,原po沒中也不會該當。推快就醫!
作者: yaomin (yaomin)   2014-07-20 03:44:00
不成立吧,原po是全程使用保險套,哪來的危險性行為。
作者: kakaman (日子過的真快阿)   2014-07-20 10:22:00
條號跟法條內容皆錯...第21條才對,且是5~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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