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菲傭案 馮滬祥更六審判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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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高院更六審合議庭認為,菲傭向警方報案時或哭或氣,像
一般性侵被害人的情緒反應,並非馮所稱菲傭拿他的精子抹下體;不過全案纏訟十年,適
用妥速審判法,依強制性交罪酌減改判三年四月,仍得上訴。
本案一、二審及更一審時,馮滬祥均被判四年;更二審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一年,減
為六個月;更三審、更四審採認菲傭翻供說法,判馮無罪;更五審再逆轉判刑四年。
判決指出,二○○四年一月廿三日下午四點多,馮滬祥利用家人外出之際,進入菲傭房間
求愛,菲傭不願意,閃躲到牆角,仍被馮性侵得逞。
菲傭在馮滬祥離去後向友人哭訴,並由友人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聯絡,陪同到馬偕醫
院驗傷、報警。菲傭事後收了馮妻給的八十萬現金返回菲國,但馮仍被檢方依強制性交罪
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期間,馮辯稱菲傭為了報復他的妻子管教太嚴厲,取得他精液後自導自演;且當
時他分別和妻子及朋友講電話,不可能性侵菲傭。不過合議庭調閱馮的電話通聯紀錄,確
認馮案發當時約有廿分鐘沒撥接任何電話,且馮的精液DNA是在菲傭陰道深處及子宮頸
部被驗出,不可能是人工塗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