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nlinlous (乾您老斯)》之銘言:
: 催情藥......
: 我有一次經驗! 但只碰過一次.... 就是"搖頭丸"
: 大學時 那時台客夜店大都有賣藥!
: 我呢 當時認識2-3位妹 交情普通 那時妹約我去夜店
: 說要去 某一家夜店 但我知道裡面都是台客 都一群小弟弟妹妹 高中生一堆
: 最後勉強去了!
: 因為夜店裡 我有認識服務生 因為妹說 他們想要搖頭丸 我就幫他們拿了3-4顆
: 一人一顆 吞了之後 隨著音樂搖擺 約莫1HR後....
: 裡面其中一個妹 我跟她 說熟不熟 普通熟啦! 因為我沒嗑(對那沒興趣)
: 她也應該 原本對我沒興趣
: 隨著音樂搖擺後 她慢慢的搖到我身邊 眼神有點恍惚....
: 我就問她:妳還好吧?
: 她竟然在我耳邊說:
: 不知道為啥麼 我下面好濕喔 真的好濕喔 好想要....
: 不知道為啥麼 我下面好濕喔 真的好濕喔 好想要....
: 不知道為啥麼 我下面好濕喔 真的好濕喔 好想要....
: 不知道為啥麼 我下面好濕喔 真的好濕喔 好想要....
: 然後 我就跟我男性朋友使了眼色..............
: 把她帶到我的租屋處
: 最後大家知道的......
: 最糗的是: 我那個朋友 在我租屋處附近學校的操場 慢跑了3-4個小時
: 這件事 直到現在 已經過了10年了 我那朋友仍就記得 每次碰到就糗我一次!
: 我沒嗑過藥 當時有點嚇到 挖! 搖頭丸還有催情的功能! 還不賴嘛
: 我到現在都還記得那個女的 貼在我耳朵跟我說 :
: 我下面好濕喔 真的好濕喔 好想要....
: 我下面好濕喔 真的好濕喔 好想要....
: 我下面好濕喔 真的好濕喔 好想要....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本魯不是法律系,所以不太清楚法條
這只是google的結果唷
本魯僅僅是對眼神恍惚,這幾個字特別敏感而已
本魯深怕老兄您誤不小心觸犯法律,好心提醒
使用搖頭丸有可能會有記憶減退、精神亢奮等等副作用
會導致服用者可能失去判斷能力
您要不要詢問看看那幾個妹子對於那天是否印象呢?
同為PTT裡的魯宅,本魯出自於好意提醒您
補個西斯點:
因為和女友平均1星期只能見個2、3次面,所以一見面不免大幹一番
在某次翻天覆地後,躺在床上養精蓄銳準備來個第二次世界大戰
她突然抓住30CM開始在甩
就像這樣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PuI_pbCYOI
害我陽痿到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