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床戰拔套 女告不成性侵

作者: unclefucka (冰不汁醬,醬不汁冰,難吃!)   2014-11-30 09:24:41
※ 引述《gc9v (Rider of the sky)》之銘言:
: Source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23/36223930/
: 男床戰拔套 女告不成性侵
: 講好「戴套才做」竟毀諾 專家:可控侵權
: 【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 「我要告那個混蛋性侵!」新北市一名身材曼妙的OL,日前與男性友人出遊時
: 一時興起,到摩鐵翻雲覆雨,因床戰前兩人協議要「全程戴保險套」
: 未料男子卻在中途拔掉保險套,還體內射精
: 女子完事發現後 怒上警局欲告男子性侵,卻因發生性行為時是兩人合意而告不成。
: 律師建議,雖然在刑事上無法提告,但可改為提出民事的侵權告訴並求償。
: 警方表示,一名年約40、身材苗條的OL,日前跑到派出所
: 氣急敗壞的跟值班警員表示要提告性侵,她激動的向警方說
: 本月初她與一名男性友人相約出遊,男方突然一時「性」起
: 大膽邀約女子一起去摩鐵「床戰」
: 她考慮後與對方約法三章:「戴套我才要跟你做!」男方欣然同意。
: 兩人到摩鐵後,男子起初的確依約戴上保險套,但他卻趁女子不察時
: 偷偷將保險套拔掉,最後還在女子體內射精。
: 女子在完事後,發現下體有不明黏液,追問之下男子才坦承中途拔套
: 女子覺得遭欺騙,與男子大吵一架後憤而離去。
: 覺得遭騙越想越氣
: 女子事後返家越想越氣,決定到派出所提告性侵,警員謹慎詢問女子
: 性行為時「是否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女子皺了皺眉頭思考後
: 向警員改口要先去醫院驗傷,看結果再決定提告。此事也引起許多警員討論
: 研究女子是否可改以詐欺、背信等罪對男方提告。
: 詐欺適用財產受損
: 律師廖芳萱指出,女方在整個性愛過程中,沒有明確反抗或拒絕
: 因此就算能證明男方違反兩人事前約定,趁隙將保險套拔掉,性侵罪無法成立
: 另外,男方未用強暴、脅迫等手段,迫使女方做出違反意願的行為
: 所以也不可能構成強制罪。
: 律師李岳洋則說,警員研究討論的詐欺、背信,在《刑法》均屬於財產權損害的告訴
: 也不適用於這件案子,但女子可根據「男方未經同意便在體內射精」這行為
: 主張身體的自主權遭侵害,對男子提出侵權損害的民事告訴並求償。
自主權在答應OOXX時就差不多已經沒有了
184一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作者: a831155334 (我親眼看見他進妓院~~)   2014-11-30 09:31:00
專業推
作者: FranKang (最强の拳)   2014-11-30 09:34:00
額外get豆漿
作者: yensk2006 (Yensk)   2014-11-30 10:08:00
鍵盤約砲顧問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4-11-30 10:13:00
看不懂為何要把民法的概念跟刑法構成要件搞在一起?是想說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嗎?縱使如此也是在兩個不同的法庭審判啊!這個新聞的狀況有民事的部分本來疑問就比較小,問題出在這是不是刑法221?或其他相類之罪。221規定的強暴脅迫恐慌催眠之方法當然沒有,但是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個人認為一定有,但是問題是在性交之初或男的拔套時,女的根本不知道,那法院究竟可否把女的不知拔套與無違反其意願劃上等號大概是最大的問題
作者: edward4904 (Rynn)   2014-11-30 10:19:00
朕封你為約砲大法官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4-11-30 11:11:00
認同原PO的法律論理補推,但是這種結果大概與現實社會狀況脫節一點,這種判決也一定會有人罵恐龍判決。看到這新聞其實自己事先聯想到白玫瑰運動時那個性侵女童案,關於違反意願的狀況。有不少性侵的狀況去問被害人有無主觀意願實在不大妥善,應從可得推知其意願部分著手比較能使法律與時俱進而非淪為人言所謂之「恐龍」。至於若採此種法律操作方式,亦不致使監獄人滿為患,畢竟法官仍有量刑標準,除了自由刑外尚有罰金或緩刑等,雖然刑法不重,但仍需貫徹維護性自主之立法意旨。
作者: unclefucka (冰不汁醬,醬不汁冰,難吃!)   2014-11-30 11:12:00
沒啦,我只是寫混鬧的~ 你的意見比較準確 :P
作者: PIG900615 (顆顆顆)   2014-11-30 11:13:00
專業的出來了
作者: unclefucka (冰不汁醬,醬不汁冰,難吃!)   2014-11-30 11:13:00
不過你所說的意願問題,的確是最大的疑竇處。不然李宗瑞彩券,就不會這樣多女孩子遺恨...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4-11-30 11:19:00
但是一些較能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操作手法也只能在法院外自己說爽的,上法庭大概只會得到對造一句「惡法亦法,謝謝指教」
作者: nicoro (N)   2014-11-30 20:41:00
給付不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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