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和誘罪的成立?

作者: JRaxis (月影尋行)   2015-03-04 15:46:21
和誘大概很難啦
這條的實體要件講白話一點叫脫離家庭掌控
爸媽只要不會想找人找不到人都沒事
問題在這個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麻煩的點在於違反其意願這上面
我自己目前的理解是
民法: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掺在一起做撒尿牛丸之後大約是說
20歲以下的小碰友 他說的"yes, let's 督 it."並不算數
要他的法代(通常也就是爸媽)說yes 才是yes
換句話說 即使人家說"yes" 你們也督下去了
只要爸媽說:NO~~~
恭喜大大 獲得我們精美好禮 種花民鍋法院刑事庭精美傳票一張
結論就是
正如上一篇回的大大所說的
她才16 還是屬於她家長的 你的行為不要太超過
ps 猥褻行為也是喔
剛滿16不知是滿多久
刑法上認定是看實歲看到生日當天 過了就16
沒過就16以下 係ㄟ加重ㄟ喔
望各位大大 慎之 戒之
: 女友的年齡剛滿16歲,我剛滿20歲
: 對方家人還不知道我們在一起
: 她現在是五專,學校規定星期一二三四都要住校
: 她打算跟她父母說要留宿,然後禮拜五來我的租屋處住一晚
: 和誘的條目是寫:
: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 不過估狗得到的案件都是同居或長住
: 都找不到有講只過一晚會不會算脫離家庭
: 我們只是過一晚,隔天早上就送她回家,並沒有不讓她連絡家人
: 這樣有可能構成和誘的條件嗎?
: 補西斯點
: 上禮拜要帶她去看格雷,吃完飯還有時間就先回家了
: 她說想睡直接撲上床,我小心翼翼的上床從後面抱著她
: 叫她轉過來眼神對到知道時候到了就親下去
: 喇舌喇到要出發去看電影,問她我們是不是在一起了
: 她羞滴滴的說對,洨弟終於脫離二十年的魯蛇啦
: 格雷看一半她居然想睡,我只好不顧後面兩個女生凶狠的眼神直接喇她
: 回家就開始繼續喇,我說我有鄉民的一半已經超過台灣平均值了她不相信
: 就拉著她的小手摸,沒想到她不介意,不過一直都不願意讓我脫她
: 趁她後來睡著偷偷解了她的襯衫,裡面是穿運動內衣(後來說是預想好的知道我會很變態)
: 不過是穿牛仔褲所以脫不下來,她說我繼續她下次就不來了只好罷手...
: 我一直說要幫她舔,只用什麼其他都不會她還是不願意
: 我心血來潮隔著牛仔褲直接舔(後來想到說不定舔到坐同電影院座位的甲甲屁股差點吐)
: 沒想到居然濕到牛仔褲外面都濕濕黏黏的還有味道...
: 前面那麼多廢話,真的西施點是她幫我尻尻射不出來
: 後來我自己尻到快射才拿她手來接
: 接完直接抹在我身上她就狂笑,後來還抹我臉上...
: 不過既然是自己的那就算了吧
: 剛/16 找到一篇文 #16R_4hwB
: 裡面說晚上一定要送回家就沒事
: 不過這篇是2007年的不知道現在還適不適用
作者: edward2017 (汪來搧)   2015-03-04 15:57:00
論理有問題 先說會構成221 再說沒16會加重 加重依據?其次 違反意願 近來實務並未依照97.5 多傾向低度強制
作者: miumiuco (miu)   2015-03-04 16:04:00
未成年人理論上是看227的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5-03-04 16:19:00
總之別把民刑法參成撒尿牛丸
作者: cityhunter04 (無聊的乖小孩 )   2015-03-04 16:19:00
專業給推………
作者: D900 (Nikon)   2015-03-04 16:22:00
這種論述還推專業略誘跟強制性交保護的是不同法益,而且240條文寫得很清楚構成要件是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民法第13跟77條講的行為能力是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相幹是事實行為干法律行為屁事,要不要先把民法總則念完再來現...L2P
作者: edward2017 (汪來搧)   2015-03-04 16:33:00
補噓 從未聽過認定有無違反意願 是以法定代理人同意與否 妨害性自主當然是以本人為準
作者: njingmax (哇哩咧king)   2015-03-04 16:43:00
民刑別亂混!民法非公訴罪,頂多被法代告完賠償+不留案
作者: luckystar777 (曾經的曾經)   2015-03-04 16:51:00
這亂寫吧
作者: joker6 (早睡早起:))   2015-03-04 16:57:00
不要害人
作者: c08110831 (為生魚片賣身家)   2015-03-04 17:06:00
亂七八糟伯父 伯母您好 我想跟妳女兒上床 同意請選1 不同意選2
作者: EGG1225 (鐵蛋.....)   2015-03-04 17:12:00
3 同意但是我拿100萬和解 第一次看到民刑合在一起看的
作者: gerychen (邪惡肥宅)   2015-03-04 17:16:00
完全亂寫
作者: a3899186 (帥氣很可愛)   2015-03-04 17:42:00
根本混淆......性自主決定權在於自己齁
作者: DawnL (DawnL)   2015-03-04 18:05:00
假專業。
作者: realestate (不動產)   2015-03-04 18:42:00
亂寫 未成年人的意願都不算數 父母的才算數就是了?
作者: flashgotten (面朝黃土背朝天)   2015-03-04 22:55:00
麥亂教,自主意志哪需要其他人同意
作者: mlcn (重奇)   2015-03-04 23:16:00
法律是一門專業技術,不懂不要硬充內行,可能會害到別人。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5-03-05 00:36:00
7到14都227啦
作者: onlytfgsu (貓頭鷹)   2015-03-05 01:00:00
打砲還有代理人同意這條 法學上新發現
作者: adam6693 (丸助)   2015-03-05 02:12:00
不要亂講 把民法的法律行為跟刑法的性自主混為一談看到亂講就有氣 你是法律系學生嗎 哪間的拜託說一下這種誤導文版主不刪文嗎
作者: vickyhaung (你存在)   2015-03-05 03:45:00
法學最新獨立創見原po有無考慮投稿呆丸法學雜誌
作者: oSCo (SC)   2015-03-05 10:23:00
把民法刑法混一起外真好笑,而且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還是有些事情可以自己直接決定,16歲都有性自主權了打炮還要問爸媽嗎?問到20歲嗎?
作者: a31416701614   2015-03-05 12:15:00
16歲以下未違反意願 刑法部分是看227啦 而且依229-1是告訴乃論原po可能是認為父母會代小孩提告 才會造成此誤解
作者: Linvail (...)   2015-03-05 12:48:00
ㄧ堆胡說八道
作者: balabalago (bala)   2015-03-05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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