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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12:4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國中二年級女學生小婷(化名),前年6月間於洗車場
,被3名同校的學長強拉到房間內輪流性侵害,性侵害時還在旁觀看,直到蕭姓男子發現
制止才停止,小婷感激蕭男「英雄救美」而獻身,2人很快發生性關係,不過,因小婷尚
未年滿16歲,台中高分院以妨害性自主,判決小婷的「情郎」蕭男徒刑6月。
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小婷是年約15歲的國中生,在前年6月初,同校的莊姓學長,打電話
約小婷到洗車場,小婷抵達後,先被劉姓、莊姓學長強拉到洗車場內的套房,再由劉姓、
林姓學長與身分不詳男子共3人輪流性侵害,其中,劉姓少年先性侵得逞,緊接著由林姓
少年性侵得逞,另有身分不詳的男性,企圖性侵害未遂,性侵時眾人還在房間內或房間外
觀看,直到20多歲的蕭男聽到小婷哭泣聲,出面制止才停止。
判決書指出,性侵害時還發生一件插曲,劉姓少年性侵時,沒有關房門,等到林姓少年性
侵時,剛好有林姓男子要找人,打開門撞見小婷赤裸在床上哭泣,劉姓少年只穿內褲站在
房內,莊姓少年也站在房間內,但他有穿衣服,另有1名身分不詳男子躺在床上,不過,
林男並未嚴峻制止,南投地檢署認為林男也是性侵害共犯而起訴,南投地院與台中高分院
卻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林男是共犯,只能證明他剛好打開房門撞見性侵害,判處林男無罪
。
判決書顯示,小婷不斷哭泣,在外面上網的蕭姓男子聽到聲音,趕緊出面制止,小婷對蕭
男很有好感,2人很快成為男女朋友,並於套房與汽車旅館內發生2次性關係,家人發現有
異而提出告訴。
高分院指出,蕭男沒有前科,與小婷情投意合,小婷甘願發生性關係,但因小婷尚未年滿
16歲而觸法,判決蕭男有期徒刑6月,全案還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