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桃園市22歲簡姓男大生到台北市夜店喝酒,遇上同樣來自桃園的20歲女子,趁她喝得爛醉
之際「撿屍」,因扛不動,還從夜店借輪椅,將女子推到1樓後搭計程車轉赴桃園的摩鐵;
被害女子適逢生理期,簡男仍性侵得逞,女子酒醒後報警,桃園地院判決簡男有期徒刑4
年。
判決書指出,簡姓男大生在民國102年7月13日深夜11點多,與友人到台北市的夜店消費,
結識同樣來自桃園的女子,雙方相談甚歡。女子在隔天凌晨3點多已爛醉如泥,簡男想「
撿屍」卻扛不動她,找輪椅將女子推到1樓,再搭計程車到桃園的汽車旅館;運將誤以為
雙方是男女朋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簡男將女子抬入房間內。
簡男趁被害女子酒醉無力反抗,即使對方正值生理期仍性侵得逞,離去時還將女子的衣褲
穿回;直到早上9點多,被害女子清醒上廁所時,發現內褲穿反了,用過的衛生棉被丟在床
邊,床單沾有血漬,驚覺被性侵。
女子報警表示,她在夜店喝了3、4杯調酒,並未服用任何藥物,不知體內怎麼會有「對-
氯安非他命」反應,可能被人摻入迷昏,完全不記得如何離開夜店,醒來時已在摩鐵。
警方調閱夜店及汽車旅館監視器,揪出簡男到案,他辯稱與女子發生性行為前,曾問過對
方是否願意,女子曾張開眼睛說「好」。
但法官檢視監視器及相關證據,認為女子當時因酒精、藥物催化,被帶離夜店時幾無意識
,簡男說詞不足採信,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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