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性侵女兒強逼口交 竟辯稱疼女兒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已離婚育有2個女兒的父親阿勇
,從2012年起對15歲小女兒猥褻與性侵害,包括逼迫小女兒口交,
連女兒陰道發炎、兒子在旁詢問:「什麼事」,家人發現制止,阿
勇仍持續逞慾,甚至一夜間逼迫口交6次,總共猥褻與性侵害達12
次,導致女兒有輕生念頭等創傷症狀,法院審理時,他辯稱最疼小
女兒,父女有擰大腿等親暱動作,久之變成了口交,但台中高分院
不採信,依妨害性自主判決6年10月徒刑。
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阿勇(化名)是水泥工,離婚育有2女,其中
,小女兒案發時年僅15歲,國中畢業正準備唸高中,另外,阿勇除
了性侵害小女兒之外,也曾對大女兒有摸胸部等行為,但不在此案
的審理範圍內。
2011年暑假時,阿勇喝酒後進入小女兒房間內,動手撫摸小女兒的
胸部與下體,小女兒抗拒後,阿勇雖立刻罷手,但事隔1個多月,
就對小女兒性侵害得逞,當時小女兒陰道乾澀,阿勇還拿乳液擦小
女兒的下體,再用自己性器官插入,但小女兒還是喊疼,阿勇只好
罷手。
判決書顯示,又過了一段時間,阿勇再度對小女兒性侵害,當時小
女兒陰道發炎,阿勇仍強迫性交,小女兒痛得大叫,阿勇用手摀住
小女兒的嘴巴,在房間旁的哥哥(阿勇的長子)仍聽到聲音,走近
探問「發生什麼事?」,阿勇大聲說「沒事」,小女兒趁機把父親
的手推開,痛恨說「我討厭你」。
判決書指出,2013年2月至3月間,阿勇見小女兒趴在床上玩平版電
腦,又以沒收電腦威脅,強迫性交1次,同年2月至7月,又強迫小
女兒「幫我用一下」(強迫口交)共約8次。小女兒於偵訊與審理
時說,她相當厭惡為父親口交,每次都表達「我不要,不喜歡」,
但她更害怕父親用生殖器插入她的下體,父親也以如不願口交,要
用性器官插入下體來威脅她,她只好任由父親頂住她的頭口交,不
過,她曾嚇得縱聲大哭,或趕緊把嘴巴內的口水吐掉,她感覺很噁
心,很想死,很想自殺。
判決書顯示,阿勇在家人得知後,仍持續上述獸行,在性侵害小女
兒期間,也會撫摸大女兒的胸部,某天這對姊妹一起告訴阿嬤,阿
勇卻回答「女兒長大了,我很切心(指上述指控讓他很心痛),叔
叔得知後,還想跟阿嬤商量,是否迎娶越南新娘給阿勇,但卻不了
了之,阿勇仍持續性侵小女兒,但對大女兒摸胸猥褻的次數減少。
判決書指出,2013年7月7日,阿勇在住處雞舍旁強逼小女兒口交3
次後,因大女兒及同居女友在住處,他覺得不方便,又把小女兒載
到溪旁強迫口交約3次,阿勇的同居女友感覺怪異,詢問得知上情
後,阿勇卻回答「我沒有辦法控制自己」,同居女友大為驚駭,通
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社工。
阿勇在審理時辯稱,他獨自扶養2名女兒,跟女兒會有親密的行為
,他最疼愛小女兒,會買內衣、手機給小女兒,彼此也會有拍肩、
打屁股、擰大腿等親密行為,久之就變成了口交,但她沒有強迫性
交,小女兒也都同意。
不過,高分院不採信,並認為小女兒雖沒有激烈抗拒,卻表達「討
厭、不喜歡、不要」的意思,阿勇用手腕與手臂力量強迫小女兒口
交,屬於強制性交的一種,總計猥褻與性侵害(含口交)約12次,
依妨害性自主罪判6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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