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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06月29日 蘋果日報
高雄某公司林姓老闆與陳姓女秘書有染,去年7月間兩人藉故在公司加班到深夜,陳女竟
在辦公室內為林男口交,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老闆娘打電話找不到老公,擔心他在
辦公室有狀況,遂用手機打開遠端遙控監視器察看,赫然發現「是姦情」並一狀告上法院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通姦罪各判林男、陳女4月、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林男、陳女在審理時,因監視錄影拍得一清二楚百口莫辯,但仍爭執該監視錄影光碟為非
法取得,應無證據能力,另主張口交不構成通姦等。
林妻則說,公司因安全因素,在辦公室內一直裝有監視器,她與丈夫都有遠端網址密碼,
可以隨時遙控察看公司狀況。當天因丈夫說晚上要到公司加班,她等到深夜丈夫都沒回家
,打電話又無人接聽,她擔心丈夫安危,便以遠端遙控監視器察看,才發現兩人姦情。
法院審理認為,林妻取得錄影方式並無不法,光碟應有證據能力;此外雖口交是否構成通
姦,法界向來有爭議,但依大法官554號解釋意旨,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有配偶之人與
他人以男女性器接合方式進行性行為對其配偶的情感、婚姻、家庭已達於法所不容的侵害
,若又認為改以他人口含配偶性器,或以性器供自己配偶吸吮的方式為之,即為法律規範
所容許,顯與一般事理、人性相違,斷不足取,因此仍認定口交構成《刑法》通姦罪而做
成2人有罪判決。(王吟芳/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