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刑法是最後手段
這點大家應該沒有異議
當狀況出現時
依據立法者用意
趕快補救及處罰
但是!
把刑法視為指導手冊會自陷恐怖的愛恨糾葛而無法自拔 恐怖喔恐怖喔
我們回來看看227條
227是為了保護幼年人的自我身心健全成長權利的犯罪
對年紀太小的小孩性交or猥褻
容易造成身心成長的不當變動
故立法予以處罰
不過!
太早性交or猥褻就一定有人格發展的問題嗎?
未必
但16歲以後就一定不會腦殘嗎?=..=
不能一面嘲諷地說著「小屁孩」,
又一面故作姿態地說「滿16歲一定身心健全,可以合意性交了,喔耶」
刑法可沒有這樣告訴你喔
那樣的論調就像是
「你只要滿法律年紀,做愛時就不是屁孩」
然後除了做愛之外
拍謝
你還是個屁孩=..=
刑法可沒有這樣告訴你喔
舉例?
滿18歲考到駕照
但你每次坐他車都有快挫賽的感覺
你還能坐他車上面不改色的跟他說
「哇!你合法耶!我們出去三寶吧吧吧吧 開熏」
你沒4千萬不要搭他車
小屁孩=..=
好啦 大家重點還是合意,
但我就要講其他,
當遇到228怎麼辦?
人家苞苞換包包
合意耶
不用滿18耶
你是她貿易工作上的帥氣店長
你一個「change」不然就沒case
人家好
好個鬼
好下去就不得了
合意裡面其實是屈從
那麼不要有屈從
就像要滿16歲
不就好了?
刑法可沒有這樣告訴你喔
接著
兒少保護法裡頭有引誘
所謂引誘
即她人本無性交之意卻引誘之
這下好了
你要破處當第一個 恐怖喔恐怖喔
雖然非刑罰
你前面噴得一塌糊塗
後面罰錢也讓你噴得一塌糊塗
雙噴啊這是...
然後
民事父母求償
違法者必定不法
但不法者未必違法
不法可能並無可約束之刑法
但對於父母子女的身分權、親權、教養權的侵害是可能有的
賠錢的機率是不能排除的喔
恐怖喔
機率上又不是別人無罪
你遇到也會無罪
不~要~亂~賭~
那幾歲打炮才好咧?你爽就好咧 別人有教咧 有事找他唄
下台一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