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7日12:19
有2次性侵少女前科的黃姓男子,去年6月假釋出獄後故技重施,將臉書上認識的13歲國二
少女帶到學校廁所內嘿咻,被檢方以最輕判7年起跳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院審理卻
發現,少女不但同意黃男臉書上的性愛邀約,事後還主動傳訊黃男稱「感覺還不錯」,認
定不構成強制性交,改依與未成年性交及猥褻2罪判黃男4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31歲的黃男因2件性侵少女案甫於去年6月假釋出監,卻不知悔改,於去年10月
19 日透過臉書認識13歲就讀國二的少女,即不斷傳送「不能讓我吃掉喔」、「你願意讓
我吃掉你嗎」等性愛暗示言語,翌日傍晚兩人就在少女學校碰面,黃男將少女帶到殘障廁
所內要少女為他口交及性交。2天後黃男又到學校找被害人,並在樓梯間內撫摸少女胸部
猥褻。後因少女返家舉止有異,被母親發現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全部犯行,檢方也提出兩人第一次在學校廁所內性交後,黃男與被害
人在臉書上的交談記錄,如「今天妳開心嗎」、「可見我的小弟弟很大」等,認定黃男確
有對少女為性行為及猥褻犯行。
但合議庭也發現,少女在事發當晚是主動傳訊息給黃男聊天,談及當日性行為感受,並表
示對黃男「感覺還不錯」等語,與一般遭性侵害被害人不願再與加害人接觸,亦不願回想
性侵害經過之事後反應不同,而起訴事證中也毫無黃男曾使用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
反少女意願的強制性交犯行,因此改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處黃
男有期徒刑4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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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807/664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