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了一陣子比b事件,想聊聊匿名信公布這回事
比b道歉文裡有提到
比b認罪有私用匿名信箱與轉錄文章
自己承認了有要真相這事
我們看看在過去幾年,板規是這樣教育版眾的
寄匿名信箱、想約想看想幹真相的=>等著被公告水桶鞭屍
比b只是省略了第一個步驟,其他過程甚至對象通通一樣!
so對板眾來說,接下來公布信件,殺雞儆猴也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
可是沒有!理由有二
1.版主接手匿名信箱後表示查無私用證據。(沒有沒法給)
2.匿名信箱信件要公布,需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原則!!
痾.............................
理由一看似只能選擇相信,所以我先不提
理由二就很令我疑惑了
來看看
理由二起因於解釋刪除證據信件的爭議(可見42454篇)
在42573篇落紅解釋了板規1-4-2
並以著作權法為由導出此原則,刪除證據信件有效(因比b不同意)
關鍵來瞜~~~~~~~~
以上可得知
1.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布私信"違反著作權法"(版主說的)
42916篇阿里大就是在談這件事
2.版主認定匿名帳號=比b(爭議點)
這樣我就來談幾個狀況啦
舊的爆料證據 => 大原則來瞜~雙方同意嗎 => 比b不答應 =>蟹蟹指教
被害人勇敢po信 => 大原則來瞜~雙方同意嗎 => 比b不答應 =>蟹蟹指教
匿名信箱發現信了=> 大原則來瞜~雙方同意嗎 => 比b不答應 =>蟹蟹指教
呵呵~~~管它有沒有~~
反正應該也沒公布的那天了~~~~~
至於信箱沒信這回事.......
爆料信件都自己送上門來了,還找......
很懶得酸人了......
版主有在回應我也覺得很好
可是處理過程就是很怪嘛
更覺得堅持那個雙方同意原則
會害某人更慘而已
對了還要補西施點
就昨天跟朋友聊天聊太晚太累,看片也硬太不起來
只好意淫一下過去高中夢中情人的小嬌乳
哭惹..不知道現在長大了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