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原╱台北報導】北市張姓男子因輸精管發育不全,2008年與妻子到萬芳醫院開刀取
精,進行人工生殖產下1女,但女兒3歲時,張男覺得女兒不像他,加上女兒曾說:「跟叔
叔爸爸出去」,他提告確認女兒非親骨肉,並求償錯養小孩費用。台灣高等法院發現,張
妻病歷顯示人工受孕未成功,小孩也非張男骨肉,判張妻須賠50萬元的慰撫金。
判決指出,張男(約30餘歲)有先天雙側輸精管發育不全情況,婚後2年妻子都未生育,
2008年4月張男動手術取精,再由妻子帶一管精液至北市一家診所進行人工受孕。2009年4
月順利產女。
長大越不像起疑心
一家人原和樂融融,但2011年張妻突說想考公職希望辦假離婚,藉此取得單親加分資格,
他同意並簽字,但一家3口仍同住。張男指控,假離婚後妻子就常外出,皮包內還有摩鐵
用品,女兒還曾說:「跟叔叔爸爸出去」,張男另發現女兒越大越不像他,他懷疑妻外遇
決心查明真相。
張男先是訴請與女兒親子關係不存在,經鑑定雙方DNA,果然確認兩人並無血緣關係,張
男認定妻子外遇產女,再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以及養女兒近4年的費用56萬元。
醫師作證駁混精液
張妻強調絕無外遇,還不滿被誣指通姦,向丈夫求償100萬元。張妻辯稱,丈夫精液品質
不佳,才在醫師建議下,將丈夫的精液混入別人精液,再進行人工受孕,2008年7月4日受
孕成功;但醫師出庭證稱,沒替張妻進行人工受孕,更不可能混合多人精液進行人工受孕
。
由於張妻自承2008年7月4日受孕,但她的病歷卻顯示,7月中旬仍有月經來潮,加上醫師
否認替張妻進行人工受孕,且混合精液違反《人工生殖法》,法官因此認定,張妻是外遇
產女而非人工受孕成功,判她須賠丈夫50萬元,另因張男無法提出支付女兒生活費的單據
,因此判張妻免賠扶養費。全案確定。
至於張妻向丈夫求償名譽損失部分,則遭法官駁回。雙方昨均聯絡不上,不知其回應。
養到別人小孩如何討公道
●刑事
.對配偶或第三者提出通姦罪告訴
●民事
.以配偶通姦為由訴請離婚
.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向配偶或第三者請求賠償扶養子女的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律師張信陽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129/36926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