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20多歲的年輕女子,在PTT 聯誼版(Alltogether)先後找了3名男網友約會
每次第一次見面都到旅館嘿咻,但事後女子都對3名男網友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女子與這3名男子約見面時,都以交往為前提,
發生性關係也都經雙方討論決定,認定是情投意合,並無違背女子意願,處分不起訴。
該女提告指出,去年11月間,她在批踢踢的AllTogether聯誼板(簡稱O2板)
先後找了3位男網友約會,3人竟都不懷好意將她帶往旅館,違背她意願性侵她,她不
甘受辱,才決定提告討公道。
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其中1名周姓男子,家住台北市,犯罪地點也在台北
就將周男呈請高檢署移轉台北地檢署偵辦,至於2名男網友的部分,則認為雙方均是你
情我願,做出不起訴處分。
北檢收案後,傳喚周男說明,周男供稱,2人約會見面後,提議到北投泡溫泉,
因此住進溫泉路的溫泉旅館,並且在女方沒有反對的前提下發生性關係,事後他有事先離
開,對方休息一會後才走,他並沒有違背女子意願。
檢察官覺得與一般性侵害案有異,傳喚女子到庭了解當天情形,女子則指控,
當時她上網就是想交男朋友,並以交男友為前提與對方約會,2人進旅館她沒反對,
但未同意在沒有愛情基礎下發生性關係。
檢察官發現,案發時女子前往醫院驗傷,驗到一半就表明不驗,醫師當時還在證明書上
?明沒有繼續驗傷的理由,因此無法了解女子身上是否有相關跡證,由於沒有其他證據可
證明女子遭性侵,因此認定證據不足,將周男處分不起訴。
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209/749197
PS: 五樓還不快出來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