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單留愛愛血跡 人夫被捉姦反控妻栽贓
新北市一名任職科技公司的陳姓男子前年帶黃姓小三到旅館開房間,被林姓妻子會同警員
查獲床單上有一灘愛愛後沾染的血跡,陳男堅稱只有看A片打手槍,沒跟當時正值生理期
的黃女有肌膚之親,還還反控妻子栽贓,但高院不採信,認定陳男罔顧人夫責任還一再狡
辯,依通姦罪判刑3月定讞。小三則因陳男自稱已離婚而獲不起訴。
判決指出,陳男與林女於2011年結婚,育有一名4歲幼子,但雙方2012年起決裂分居,林
女跟監認為陳男與多名女子有曖昧,甚至午休在停車場內搞車震,其中黃女最常出現,前
年9月11日確認陳男與黃女到黃女住處附近一間旅館開房間,立刻報警捉姦。陳男從旅館
房間門縫發現林女與警員到場,拖了3分鐘才開門讓眾人入內。
林女的朋友錄影蒐證,發現床單有一灘血跡,林女向旅館買下床單交給警方查扣送驗,確
認留有陳男與黃女的混合DNA。黃女堅稱以為陳男已離婚,檢方查出證人證稱陳男確實自
稱已離婚,將黃女不起訴處分。
陳男承認與黃女交往,抗辯陪身體不舒服的黃女開房間休息,他不可能在女孩子生理期間
「闖紅燈」,而是看房內播放A片很興奮,打手槍用衛生紙擦拭後,被林女等人從垃圾桶
撿到趁隙抹在床單上,黃女的血跡可能是衛生棉沒貼好造成側漏所致。
一審指陳男狡辯,依妨害家庭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陳男上訴指責警方假借臨檢
之名助林女騙他開門,又包庇林女違法錄影及購買床單動手腳栽贓,陳男還宣稱通姦行為
應除罪化,不該判他那麼重。
高院指法律禁止國家機關違法取證,但私人取證若非強暴脅迫或詐欺所得,並非一律不得
當成證據,林女是陳男通姦行為的受害人,錄影蒐證所侵犯的隱私不算嚴重,況且陳男已
趁關門的3分鐘內,將垃圾桶裡的衛生紙團丟進馬桶沖掉,又跟林女長期分居,林女怎能
取得陳男經液塗抹栽贓。
此外,高院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至今3度認為處罰通姦行為並不違憲,陳男身為人夫罔顧
對婚姻的忠誠責任還一再狡辯,日前駁回陳男上訴定讞。林女與陳男已透過判決離婚,另
提告取得幼子監護權,陳男還須賠償80萬元,並按月支付幼子生活費1萬2000元直到成年
。(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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