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9 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許姓已婚男子去年被妻子發現他筆記型電腦內有一段與不明女
子的自拍性愛影片,許男堅稱只是召妓,妻子怒控許男通姦;台北地院認定,不論許男的
性交對象是誰,只要能證明當下有性器交合,即構成通姦罪,判許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
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家住淡水,育有2子,許男因工作關係,在新店區另租一間套房。偵、審
期間,許男雖認罪,但堅稱對方是萍水相逢的應召女郎,他不知對方真實身分。因影片是
許男自拍,非竊錄,有證據能力,法官認定構成通姦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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