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3歲女網友 大學生判七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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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歲少女首度與梁姓大學生出遊被性侵得逞,三個月後被父親發現才報案;梁否認性侵
,合議庭也一度質疑為何延遲報案,最後採信少女「愧疚隨便與男網友外出被害,又怕說
出實情會招來異樣眼光」說法,認定梁性侵少女,依強制性交罪判梁七年二月徒刑。
判決指出,前年四月,當時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梁姓大學生,
雙方約在台中市北屯區某咖啡店見面,再由梁駕車載少女到大坑山區遊玩。
不料,梁將車子停在情人橋附近的隱密路邊,
對少女伸出狼爪。
少女哭喊「不要、很痛」,
並以雙手猛推、雙腳夾緊拒絕,
但仍遭性侵得逞。
三個月後,少女的父親發現她手機內有自拍裸照,追問下,她才說出曾拍裸照給男生看;
雙方第一次見面就被對方性侵;父親立刻陪她報警。
梁姓大學生辯稱,當時對方半推半就、未強迫對方性行為;由於與未滿十四歲少女發生性
行為已觸法,但是否強制影響所犯法條與刑度,合議庭一度質疑被害少女為何在案發後未
立即報案,事發三個多月才報案?被害人哭著說「我不想要讓學校知道,我怕老師會有異
樣眼光」、「我沒有罵他,他約我,我不該出來…我不該在網路上隨便認識朋友」、「我
自己拍裸照,把裸照傳給另一個男生看,爸爸發現問我有沒有被怎樣,我才把我被這個網
友性侵的事說出來」。
法官認為,被害少女原歸咎於自己有錯而產生罪惡感,無意揭露遭性侵害經過,因父親偶
然發現不雅照始說出遭性侵一事,無誣陷梁姓大學生的動機,認定被害供述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