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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惡男以裸照要脅 竟輕判3月
2016年03月24日
【林泊志╱宜蘭報導】
宜蘭一名男子欲逼前女友復合,竟以握有裸照要脅,逼女友簽下性奴契約,
除履行夫妻義務,還要求不可劈腿,甚至要幫他生兩個小孩,若不履約得賠五百萬元,
女子擔心裸照外流無奈簽下,去年兩人吵架後,楊男故伎重施再次逼簽性奴契約,
還提高違約金為兩千萬元,賴女再也無法忍受而報警,
宜蘭地院昨依強制罪將男子判刑三個月。
判決書指出,男子楊朝凱(四十歲)三年前透過網路遊戲認識當時僅十六歲的賴女,
進而成為男女朋友。
十個月後賴女要分手,楊男約賴女至汽車旅館談判,聲稱握有賴女熟睡時裸照,
進而脅迫賴女簽下離譜的性奴契約。
若違約須賠2千萬
判決書指出,楊嫌除要賴女不得與他人有情感或肉體上曖昧,還須依楊男需求滿足他,
並無條件配合履行夫妻義務及同居,合約期間還要替楊生兩個小孩,生完小孩後三年,
合約才算完成,違約須賠償五百萬元。
賴女憂裸照外流,只好簽下性奴契約。
去年三月兩人吵架後,楊男又拿出另紙「性奴契約」逼賴女簽下,內容要求不得分手,
也不能與人曖昧、劈腿或通姦,否則得負法律責任,
並增加期滿後女方主動放棄金錢、精神損失及小孩監護權,
還要求「善盡愛家人、愛對方義務」等,而且賠償金提高為兩千萬元。
賴女為求脫身只好簽約,事後賴女由家人陪同報案告楊男性侵。
辯想確保女友專情
賴女指控,簽性奴契約時就已不想跟楊男交往,但擔心裸照被散布,才無奈簽約。
但賴女控性侵部分,檢方認為當時兩人為男女朋友,
無法證明楊男違反賴女意願發生性關係,因此妨害性自主部分未起訴,
但楊男逼簽性奴契約,仍涉恐嚇罪嫌。
楊男到庭雖辯稱是賴女劈腿後又回頭找他,才要求簽切結書,且經賴女同意簽的,
內容主要是賴女承諾不再劈腿。
但承審法官認為楊男逼簽約目的是要求繼續交往及同居,係涉犯強制罪,
因此將楊男兩度逼簽性奴契約行為,判刑三個月,並易科罰金九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律師林國漳表示,楊男與賴女簽訂的契約,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無法律效力。
所謂公序良俗範疇不脫民眾所認知的一般道德與風俗觀念。
但林國漳說,道德風俗會隨時空環境轉變,如早年穿比基尼會被認為傷風敗俗,
如今卻是很平常的事,過去有些公司招聘女職員時,
會在契約中明定婚後或生產後女職員得離職,但此類契約因違反兩性平等原則,
並無效力。
誇張契約案例
2015/08
.基隆林姓色房東見一名女租客經濟拮据,騙她簽「性愛契約書」,
規定口交、手淫等,還企圖性侵她,被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
2015/07
.高市一名男子借4萬元給年輕女子應急,要女子簽約,
沒還錢就得「侍候」債主3天抵債。
男子被依重利罪送辦
2015/06
.宜蘭鐘姓男子20年前猥褻、性侵房東6歲孫女,逼簽「用身體償還20次」的契約,
被害人長大後報警,鐘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15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