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lawman (認真點!小子...)
2016-05-05 08:59:38※ 引述《deepdish (Keep The Faith)》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04/853140/
: 男師性交女學生拍影片示意圖
: http://imgur.com/XACAbAb
: 2016年05月04日17:25
: 嘉義一名陳姓已婚國中男老師,5年前在自家拍攝16歲女學生幫他口交及性交的影片,
所以女學生現年21歲。
: 並燒成光碟,女學生2年前向警方提出性侵告訴。
女學生是在19歲提出性侵告訴。
: 陳師到案交出光碟並坦承兩人是情侶關係,
: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陳師8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應該是用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第1項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判決指出,少女前年3月3日向台北市婦幼隊指控遭陳姓老師(30多歲)性侵,
: 並拍攝性愛和口交錄影,陳師將影片燒製成光碟。
: 警方調查時,陳師供稱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並交出性愛光碟。
: 法院審理時,陳師表示,他大學畢業在國中當老師,家中還有母親、姊姊和哥哥,
: 已婚的妻子出國11年未返家,他和少女交往時知道她未滿18歲。
關妻子什麼事???妻子離家跟丈夫的通姦(或買春)行為有啥屁關連。
: 法院依拍攝未成年及與未成年性交兩罪,分別各判6個月,合併執行8個月徒刑,
拍攝未成年罪???三小!那臉書上一天到晚po小孩成長照片的通通抓去關。
這記者到底是有沒有仔細看判決書阿。
至於與未成年性交罪(刑法第227條),指的是16歲以下,
但新聞開頭明明說:"16歲"女學生幫他口交及性交,
那根本沒有與未成年性交罪的問題阿
這記者真的是負責社會版的嗎?這素質真的是、、、Orz
: 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 (徐彩媚/嘉義報導)
作者:
skyoun (skyoun)
2016-05-05 09:23:00記者的「16歲」,會不會是「虛歲」?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6-05-05 09:34:00應該是用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7條判的然後是老師供稱,可能法院不採信吧。
作者:
lulawman (認真點!小子...)
2016-05-05 09:44:00sy大說的應該是對的,剛剛查了一下很符合
作者:
yp0331 (Yang1990)
2016-05-05 11:49:00應該是這件嘉義地院105訴63,記者根本亂報,是因為錄了兩次,所以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判兩個拍攝18歲以下性交之物品罪。
作者:
lulawman (認真點!小子...)
2016-05-05 14:02:00本件應該就是yp大說的105訴63,這記者國文程度有問題,明明就是事實很簡單的判決,還可以寫錯,真無言結論:未滿16不能碰是基本常識外,要記住未滿18也不能拍
作者:
eviltool (eviltool)
2016-05-05 19:35:00sex版長知識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6-05-06 17:47:00未滿18也不能拍,未滿二十不能過夜,滿二十可以告你性侵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