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魚
開頭先一個幹字
表達我對現今西斯板的標準 感到非常的欣慰
以下有許多問題點想提問
我想應該就不會附上打砲相關的言論了
討論西斯板規 理當為西斯點
《一、板規1-3-10之標準》
疑問點在於 #1NH7bN9h (sex) 該篇公告
s90523板主對於「有人上過已婚的同事嗎」之討論串進行管控
「少數文章」進行刪文「甚至退文」
我想詢問 標準怎麼判定的
板規中寫道
1-3-10 情色文學規範
比照「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與「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作為處份依據,
且內容禁止亂倫、戀屍癖等性偏離行為之鼓吹言論。
亦禁止明顯違反社會風俗常理的文章。
「明顯違反社會風俗常理」
就別說風俗了 直接說違法就好了
板規序言明顯提到
唯所有文章皆不可違悖本國之法律。
請問花錢喝茶吃魚 簡稱性交易 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 諸如此類的文章是否理當用1-3-10辦理?
麻煩板主好好審查這些文章 並且一併刪除 給予退文
1-3-10都自己來了 1-3-2也麻煩看仔細
我是不知道板主群怎麼認定1-3-10
不過就這麼看來 我的假設應該算小的了
被退文的那幾篇文章就這比重看來
應該沒有明顯的鼓吹介入婚姻的性關係
可是性交易的文章可是層出不窮 娓娓道來呢
不知道到底是依照板規辦理
還是看風向噓文過多而給予退文之處分?
《二、板規1-3-4之檢舉標準》
以往認定的1-3-4 常犯的是張貼他人圖片
是必須在文章被刪除之前 去信給板主進行檢舉
審查之後 給予懲處
簡單來說
必須要有該篇文章 該連結 在檢舉信中附上
才算一次成功的檢舉
但小妹最近發現 有篇公告 #1NGXsdKg (sex)
s90523板主並沒有說明「經使用者檢舉」
而且我記得看到該篇文章的同時 查了一下板主的狀態 並沒有新信
說明該類型文章 可能使用者自行發現違規刪除
而板主群透過資源回收桶的方式
鞭屍 把文章挖出來給退文
這在前板主bll135在任期間並沒有這種做法
前前板主ttb在任期間也沒有
一切必須是使用者檢舉才算數
我想詢問的是
現在這種文章是都不用檢舉
被刪掉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可以直接挖出來退文嗎?
板規有說明可以鞭屍 或者刪文後沒有檢舉信檢舉卻等同罪刑嗎?
《三、板規1-3-2之標準》
大概有點類似第一項
板規1-3-2明顯說到
1-3-2 徵求、詢問性交易、炮友、一夜情;揪團(任何形式)文
禁止在公開板面徵求性交易、砲友、一夜情等實質行為;
禁止在公開板面詢問、分享性交易之價位、地點、小姐綽號。(包含經驗文)
我想板上有許多分享價位 地點等文章
請問是視而不見 還是沒檢舉就沒差?
阿如果是後者的話
試問為何會有上訴第二項的可能性發生呢
這種矛盾的標準 需不需要處理一下?
《四、匿名文章審核》
這段有點長 先附上文章編號
53324 m 4 5/24 s90523 □ [公告] 「有人上過已婚的同事嗎」討論串
本人我因不滿判決之標準 在推文中回覆
→ fishih: 希望你匿名帳號處理完回答一下社會風俗哦 05/25 00:34
而過了沒多久 s90523板主抓到一個違反1-3-4的文章
53333 5/25 - □ <W22625231> 1-3-4 退 by 楓
隨後我又回到公告文底下推文
→ fishih: 有空退文 不方便回答嗎? 05/25 00:49
這段時間說明了板主是有在執行板務 卻不願意回答板規標準的意思嗎?
很好 這其實不是重點
在53324-53333文章之間
該板主管轄之匿名帳號進行一連串的發文
我好心先附上板規
5-5 匿名帳號並非來稿照刊
→ 來信前請留意板規,違反板規者不予代發。
西斯版並非貼圖版,若僅以圖做為西斯點的文章亦不予轉錄。
板規寫什麼 「違反板規者不予代發」
結果那幾篇匿名文章內容是什麼?
53329 12 5/25 pttsex □ [心得] 外送茶經驗分享
53330 3 5/25 pttsex □ [心得] 第一次喝茶經驗
喝茶經驗分享 地點 價錢 文章內部都有
請問板規1-3-2說什麼?
上面有 我這邊很好心的再跟你講一遍
「禁止在公開板面詢問、分享性交易之價位、地點」
阿請問一下
匿名帳號發表的文章 沒有經過板規5-5的審核 直接發出
並且明顯的違反板規1-3-2
現在是匿名帳號管轄沒大人了是嗎
如果是這種匿名帳號的審核管轄方式 是否考慮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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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概是我的小小疑惑
希望我把板規張貼出來讓大家討論 可以免於刪文之處分
使用者理當在發文時清楚知道板規的標準評定方式
且板主必須要明瞭任一板規的文字意思
而不是這種方式來控管才是
我應該不會比板主們懂板規吧?
相信板主們都高學歷 國文好 這點小問題 應該很快就解決掉的
歡迎大家對標準來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