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用尿尿地方碰我」 女童控父猥褻142次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727/916881
2016年07月27日22:17
台北市一名12歲女童指控,父親從4年前她讀國小二年級起,
多次以手指隔著內褲戳弄她「尿尿的地方」,還曾脫下自己的外褲及她的內褲,
用生殖器摩擦她的下體,女童去年7月向網友透露遭父親猥褻,而有自殺念頭,
網友趕緊通報家暴中心,整起事件才爆發。
女童父親最後坦承犯行,士林地院認定其猥褻女童3年共142次,
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判決指出,女童控訴,父親自她國小二年級開始至五年級期間,
利用兩人單獨相處的機會,以手指隔著內褲戳弄她下體猥褻,每周至少一次,
其中一次還脫下自己的外褲及她的內褲,將她抱到大腿上,
「用他尿尿的地方碰我沒穿褲子便便的地方」。
女童去年因不勝其擾,向網友控訴父親的惡行惡狀,並透露有自殺念頭,
網友緊急通報家暴中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立即將女童緊急安置並報警,
整起事件才爆發。
由於女童指證歷歷,且女童父親最後也坦承所有犯行,士林地院認為,
女童父親為滿足私慾竟罔顧人倫,長期猥褻施暴,
對女童身心發展造成難以彌補的陰影及創傷,但犯後態度尚可,
且平日也對女童負起照護責任,認定女童父親猥褻女童3年共142次,
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一罪一罰,各判3年2個月有期徒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顏凡裴/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