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9〔記者楊國文/臺北報導〕
已被免職的前航警局賴姓警員,被控利用同居女友外出之際,以教英文、幫忙洗澡等藉口
,強制猥褻及性侵女友的兩名未成年女兒共225次,刑事部分被判刑10年定讞;民事部份
,高等法院痛斥賴男造成被害少女身心難以抹滅傷害,昨判應賠償少女100萬元定讞。
一審依賴男對女友的兩個女兒強制猥褻、性侵犯行共225次,重判14年,二審高等法院認
定,其中98個強制猥褻罪罪證不足,改判為10年,刑案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航警局
今年3月10日將賴男免職。
少女求母無效 男判10年免職
判決指出,40多歲的賴男離婚後,和被害少女小琪(化名)的母親交往,賴男固定在每週
休假日與女友同居,卻趁女友外出工作,對她年僅14歲的女兒小琪伸出狼爪,強搓胸部、
下體,甚至以手指性侵,小琪用力推打賴男,仍遭性侵。
據悉,小琪曾向母親求救,但母親只認為「叔叔在跟妳玩」,小琪求助無門吞忍,前年6
月,小琪的阿姨無意間聽到小琪向姊姊抱怨賴男惡行,報警逮捕賴男。
小琪向賴男求償200萬元,賴男審理時使出苦肉計,宣稱他已深知悔悟,並稱曾出車禍致
有輕度肢障,且案發後已被停職,要求降低求償金額;後續開庭時卻又改口辯稱,小琪早
就將被他摸胸一事告知母親,依法已超過兩年的求償時效。
高等法院指出,賴男多次犯行屬各自獨立,且是持續性的加害行為,未超過求償時效,痛
斥賴男惡性重大,昨判他應賠償小琪100萬元定讞;賴另涉猥褻女友大女兒的求償案,現
由高院審理中。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19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