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1 17:4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年僅11歲的少女小玉(化名)前年間,因遭父親家暴,
投靠40歲王姓男子住處,王男竟不顧有他人在場,強行撫摸小玉胸部及下體2次,新北地
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王男5年徒刑,可上訴。
據查,當時年僅11歲的小玉,因遭父親家暴,投靠王男,不料,王男竟當著小玉好友劉女
面前,伸出狼爪猥褻小玉,劉女事後也證稱,確實看見王男的猥褻行為,小玉有時會笑笑
地說:「不要弄」,有時會不高興地把王男推開。
另一次還有小玉的胞姊在場,王男不顧小玉拒絕說:「不要」仍伸手猥褻,小玉胞姊也證
稱,妹妹當時生氣又害怕,有用腳踢王男,她也立即請王男停手,對方卻不聽。
審理時,王男全盤否認,還指自己曾見義勇為,阻止小玉同班同學猥褻她,甚至指控小玉
借住積欠10萬多元費用,他要小玉祖母簽本票,對方狹怨報復。
不過,合議庭調查,王男原本在警詢時曾說,他與小玉是男女朋友,曾教導小玉及其胞姊
噴「婦潔清潔液」,也有摟腰、拿出內衣胸墊等行為,偵查時改口說只有幫她把胸墊拿出
來,審理時全盤否認,加上又有其他兩名證人指述,認定王強行猥褻,判刑5年。
此外,王男另被控還有其他3次猥褻行為,甚至偷拍小玉裸照,合議庭認定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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