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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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蝦米?過馬路拉女生的手 也算性騷擾】
內文: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部分男生過馬路會拉著女性友人的手,避免發生意外,但小心
,此舉可能涉及性騷擾!
26歲劉男今年中與同齡的女性友人小夢(化名)出遊,至基隆廟口夜市吃東西,過馬路時
拉了一下小夢的手臂,引發她的不滿,提出性騷擾告訴,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手臂不屬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隱私部位,刑事不予起訴;但基隆市政府認定劉男已冒犯小夢,
仍依同法施以行政裁罰。
小夢是劉男的前同事,亮麗外表加上勻稱身材,讓劉男拜倒於石榴裙下,不但積極追求,
還慷慨借了5萬元,終於獲得約會首肯,今年7月1日一同至基隆廟口尋覓美食。
家住桃園的劉男先到新北汐止載小夢,再把車停到基隆一處停車場,下車過馬路時,劉男
見車流量大,主動牽著她的手臂,順勢滑到手掌,自認貼心護送。
小夢卻感到不快,覺得劉男未經允許就想一親芳澤,非常不禮貌,考量同事情誼,當下隱
忍不發,沒想到用餐時,劉男又摸她的頭髮和碰臉頰,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把
他列為拒絕往來戶。
返家後,劉男透過LINE問「你要當我女朋友嗎?」,小夢回「不要!」劉男看了訊息突暴
怒,要求她還錢;小夢也不是省油的燈,除了答應還錢,還針對「拉手摸髮」事件,跑到
新北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提出性騷擾告訴,案件函送基檢與基隆市府調查。
劉男辯稱「怕她被車撞」,才拉手過馬路,吃飯時也只扯了一下小夢的頭髮,沒有撫摸行
為,不知為何觸犯性騷擾。
律師李慶峰表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
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惟
「手臂、手掌、頭髮、臉頰」並非前述範圍,故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李慶峰指出,劉男雖刑事免責,但已讓小夢感受「冒犯之情境」,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20
條,裁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