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雄張姓男子4年前帶13歲外甥女小薇(化名)到摩鐵性侵,小薇割腕自殘,將內心掙扎寫在日記,張男辯稱是男女朋友,到摩鐵是為了「吃東西、聊天和吹冷氣」,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認定張男性侵小薇12次,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10年徒刑確定。
少女自殘撞牆 狼舅曝光
判決指出,現年50歲張男從101年12月19日起,每週三或週五,都要當時讀國一的小薇放學後到社區圖書館等候,他再開車載小薇到摩鐵,5個月內性侵12次,小薇在日記寫自己「悶悶不樂」、「我還是沒辦法說出那件事」,還用眼鏡鏡片割腕自殘,甚至用頭撞牆,後來鼓起勇氣告訴老師,張男的獸行才曝光。
小薇指控張男不戴保險套,連她生理期也不放過,第一次性侵時,她大叫「走開」,事後張男叫她不要告訴別人。
庭訊時,張男只承認性交1次,且經小薇同意,小薇還向他要錢,他給了300元。他辯稱院檢認定他性侵12次,但其中3次他都在上班,不可能去摩鐵,其他時間找小薇到摩鐵是為了吃東西、聊天和吹冷氣。
強辯是男女朋友 重判10年
檢方原認定小薇遭性侵51次,一、二審根據摩鐵的消費紀錄及小薇指控,都認定在摩鐵性侵12次較可信。至於張男辯稱其中3次在上班,可能找人替他在公司打卡。另外,醫院也驗出小薇處女膜有撕裂傷,小薇不可能謊稱或自願亂倫,和張男發生關係。
一審判張男12年,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痛批張男身為長輩卻性侵,害小薇出現創傷症候群,考量他已賠小薇150萬元,且沒有前科等犯罪紀錄,改判刑10年,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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