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吃霸王餐還遭性侵? 被害人忘了過程判無罪
聯合新聞網/記者林麒瑋╱即時報導-2016年10月03日 下午20:15
新竹縣陳姓男子去年 2月在五峰鄉某小吃店吃霸王餐,要求17歲女店員陪同
出去領錢,但他沒領錢反而將少女帶回家過夜,遭少女提告性侵,於地院審
理時少女卻對細節交代不清,法官以罪證不足為由判陳男子無罪,至於詐欺
取財及強制罪,則分別判處6月及9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到小吃店點了 900元餐點,吃完向店家表明沒錢付,指
要出去找提款機領錢,並要求女店員一起陪同,店家商量後讓兩人一起去領
錢,不料陳騎車到郵局後只到對面超商打電話,少女看出他沒要領錢,表示
要走回店裡,卻遭陳擋住去路。
陳男隨後先將少女載到妹妹開的民宿,再轉往祖母住處,少女留宿一晚後才
離去,店家事後問起發現沒收到錢,對陳男提出告訴,少女在檢方偵查時突
然指控遭陳男性侵。
少女控訴,陳男將她帶回家後便企圖性侵,她曾試圖反抗,但對方太壯,她
根本無力反抗,事後當下不敢提告。
法官問少女為何不敢提告?她卻說不出原因,另就陳男侵害身體的過程女子
也一概以「我不清楚、忘記了」含糊帶過。
法官認為,陳男吃霸王餐涉詐欺取財的罪證明確,判刑 6月,得易科罰金18
萬;另強擋少女回店則犯強制罪,判 9月徒刑。而就少女遭性侵部分,法官
質疑少女說法前後矛盾,檢方舉證也無法證明陳男曾涉性侵,妨害性自主部
分因此宣判無罪。
新聞連結:http://n.yam.com/udn/society/20161003/20161003911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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