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7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37歲黃姓男子苦追美貌女同事不成,借1萬元給女方卻
有詭,在她住家附近的便利超商約她見面談還錢,卻進一步要求去她家中聊,被拒後,尾
隨女同事回她家,女方請社區警衛趕人,黃男卻爬上樓,狂按門鈴10分鐘,還拿腳踏車砸
損大門,女方擔心鄰居抗議,被迫開門,黃男入門就打她一巴掌,將她抱進房內性侵,黃
男昨被桃園地院判處3年半徒刑。
案發於103年,女方受辱後報警提告,經檢察官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黃男否認性侵、
稱兩情相悅。但女方指控,她明白表示不喜歡黃男,根本不願與他有牽扯,只因無法反抗
黃男的力氣而遭性侵。
法官審理認為,倘雙方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女方當時直接開門讓黃男進屋即可,何必
找來警衛趕人?又怎會等到住家大門被砸毀、怕驚擾鄰居才被迫開門?如此狀況,不可能
臨時合意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認定黃男性侵。桃園地院昨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將黃男判處3
年半徒刑,砸門毀損部分另處拘役30日。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52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