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公園愛愛 爸來電不敢接 追問謊稱被性侵
2016-12-07 03:36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13歲國中少女與陳姓男子交往並發生3次性行為,最後一次在公園露天平台發生時,少女父親剛好致電找人,女生不敢接聽,返家後被父親追問下聲稱被性侵。新北地檢署認定兩人是合意性交,僅將陳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提起公訴。
起訴指出,24歲陳姓男子兩年前透過李姓女子認識13歲的國中少女,兩人展開交往,陸續在新北市永和區旅館、河堤、公園發生3次性行為;最後一次當晚,少女告訴父親說要去逛樂華夜市,父親同意。
晚上11時許,少女父親見女兒還不回來,撥打數通電話,女兒都不接;他擔心地外出找女兒,在路上碰到少女正要返家,父親詢問「為何不接電話」,少女聲稱「以為是朋友打來,不想接聽」。
少女父親見她神情有異,反覆追問,少女說跟李姓女友人一起逛夜市,李女帶一個陳姓男子來,父親致電找人時,陳正將她拉到永和區仁愛公園內強迫發生性行為,少女父親憤而帶她報警提告。
檢方偵訊時,少女證稱當晚她跟李女、陳姓男子一起逛夜市,3人再到仁愛公園,後來李女不見了,她就遭陳男拉進公園強迫性侵。
但李女卻證稱,當晚少女自己去跟陳逛夜市,她根本沒有去,她還打電話叫少女不要去,趕快回家。
檢方傳喚陳姓男子,他承認與少女交往並曾3次發生性關係,但都有經過少女同意;他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因為她看起來很成熟。
檢方認為,如果少女遭到性侵,在父親致電時應立即接聽,或事後馬上回電求救;少女先謊稱以為朋友來電而不接聽,被父親質問才稱被性侵,證詞又與李女不符,與常情有違,認定並非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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