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在偷腥妻皮包藏錄音筆蒐證 法官認具證據能力
2016-12-24 17:45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李男與有夫之婦「小玉」被控妨害家庭罪,兩人辯稱到汽車旅館僅有愛撫
及擁抱,並沒有「嘿咻」,但小玉的丈夫偷偷在妻子皮包內的暗袋偷放錄
音筆,錄下肉體撞聲、喘息聲、呻吟聲,法官當庭勘驗,認定犯行明確,
依妨害家庭罪將兩人各判刑7月。
丈夫抓姦偷錄妻子性愛過程,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有無構成妨害秘密罪?
法官認為夫妻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的義務,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
盡的純潔保持義務,出於道德上期許,婚外性行為受到法律規定明文禁止
。
法官強調,陳男的錄音證據,並非以暴力方式取得,目的在蒐集妻子與他
人間的婚外性行為事證,以保全婚姻及健全家庭,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
侵犯時,應認為是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的必要努力,認定陳男偷錄有證
據能力。
判決書指出,李男(31歲)、「小玉」(29歲)為各有配偶的人,兩人於
103年9月30曰、同年10月14曰晚間,前往台中市夏都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因「小玉」的丈夫陳男懷疑妻子不軌,事先將錄音筆藏放在妻子皮包內
的暗袋,錄下兩人嘿咻過程聲響。
李男與王女都承認前往夏都汽車旅館投宿,但否認發生性行為,辯稱僅有
擁抱及愛撫。法官當庭勘驗陳男提供的證物錄音檔,聽到性行為時所發出
的肉體撞擊聲、王女呻吟聲、及李男的喘息聲。
法官並聽到,李男與王女的對話,李男說「今天怎麼特別累,被妳操到」
、「我內褲還沒穿耶」;王女也稱「快要被你壓扁了」、「太累了」等語
,法官認為若僅愛撫行為,斷不可能出現「被妳操到」,或雙方喊累等,
足證兩人有性關係。
法官審酌,李男與王女未能遵守婚姻男女分際,致陳男受有損害,兩人犯
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真誠悔悟,且都不願與陳男進行調解,賠償陳男所
受損害,法官遂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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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與「小玉」被控妨害家庭,兩人否認嘿咻,但小玉的丈夫在妻子皮包
放錄音筆蒐證,經法官當庭勘驗,將兩人各判刑七月。
記者白錫鏗/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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