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2 02:55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王姓大學生就讀高三時,利用母親當時擔任兩歲女童保母,涉嫌趁與女童獨處時假稱玩遊戲,連續以手指及跳蛋性侵對性事無知、毫無抵力的女童廿五次,時間長達三年餘;台中地方法院昨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他有期徒刑十一年。
王姓大學生坦承犯案,委任律師辯護時,稱他第一次犯案是因當時面臨考大學的沈重壓力,無法宣洩才犯法;還指他讀書時打工貼補家用,父母期望很大,因對法律欠缺知識,不知會遭嚴重的法律制裁,極力尋求女童家人原諒。
檢警調查時,被害女童證稱「不喜歡保母哥哥摸我」、「保母哥哥跟我說,不可以跟阿姨講,不然他會被罵」、「哥哥摸我,我感覺不舒服」,足證王男違反被害女童的意願。
判決書指出,王姓大學生的母親自女童出生後,即受託擔任女童的保母,王姓大學生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廿日至一○五年四月初,在住處房間內,趁與女童獨處時,佯稱玩遊戲,先以跳蛋碰觸女童下體,再以手指性侵。
去年四月間,女童的媽媽為女兒洗澡的時候,被害女童無意間吐露大哥哥會撫摸「小妹妹」(指下體),母親察覺有異,向保母質問;王姓大學生得知後,以通訊LINE軟體向被害女童媽媽道歉,被害女童媽媽立即報警處理。
法官審酌,被害女童遭性侵時,正處於兩歲至五歲的年紀,對性事懵懂無知,無同意或拒絕性交行為的自主決定能力,王為滿足性慾性侵女童達廿五次,違反被害女童意願,且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重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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