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下藥性侵女網友 臨陣不舉輕判

作者: 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2017-02-27 07:38:4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81587
下藥性侵女網友 臨陣不舉輕判
106-02-27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新北市梁姓男子與女網友小娟(化名)上過一次床,竟「呷好到相報」,載小娟到宜蘭,迷昏她再交給劉姓友人性侵,劉男「提槍上陣」時雖不舉,仍觸犯二人以上共同犯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被宜蘭地院判六年徒刑,梁則吃上五年半刑期。
卅六歲梁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長相甜美的成年女子小娟,二人在臺北市摩鐵嘿咻,四天後,梁男居中牽線,介紹給住在宜蘭的四十歲劉姓友人「試車」。
友人牽線 咖啡放K毒
梁男用LINE發訊息給小娟,邀她到宜蘭出遊,約在臺北火車站見面再開車接送,連夜載往宜蘭劉姓友人貨櫃屋住處。
抵達目的地後,梁男、劉男、小娟等人先在貨櫃屋客廳閒聊,二男趁機在咖啡內滲入愷他命,不知情的小娟喝下毒咖啡後,感覺身體不適陷入昏迷。
小娟因藥效發作後不省人事,梁男先行離去,劉男趁她無力反抗,準備非禮時,小娟藥效消退醒來,利用劉男不注意之際,悄悄傳LINE向友人求救,委託友人代為報警,警方依照小娟手機定位找上門,在貨櫃屋內查扣有愷他命殘留的空杯,採集女方尿液送驗,也出現愷他命反應。
法官採信未遂 判六年
梁男、劉男訊後被送辦,檢方認定劉男、小娟性器有接合,強制性交行為成立,依二人以上共同犯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二人雖矢口否認,小娟衣物因有梁、劉二男的遺傳分子跡證,宜蘭地院合議庭認為事證明確,二男所言為推卸之詞。
不過,劉男在地院庭訊時喊冤,他供稱,案發當時想到老婆,擔心不忠被責罵,所以出現不舉,導致性交不成,合議庭審酌相關事證,採信他的說詞,採未遂罪量刑,梁男因參與其中列共犯,一併判刑。
作者: mask32123 (賓克斯的酒)   2017-02-27 08:12:00
又是新北
作者: hds54 (阿嗚)   2017-02-27 08:35:00
不EY
作者: milkwind (hi~)   2017-02-27 09:15:00
有老婆還性侵,肥宅單身數十年XD
作者: FQ (發Q)   2017-02-27 09:56:00
鳥不起,負責
作者: chockwang (kmtisshit)   2017-02-27 10:02:00
新北不意外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7-02-27 16:17:00
我真的看不懂這篇報導最後一段再寫些什麼~依「103台上2070號判決」: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固不以相關參與之行為人皆實行性交或事前有所謀議為必要,然在場之人主觀上仍須基於強制性交之 意思聯絡,客觀上並應有共同實行或參與分擔實行強制性交行為,始足相當。故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本質上屬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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