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我"十分反對"通姦除罪化!!!!!!
主要原因: 1. 大多數人 都是遵守<不通姦>的遊戲規則
大家<守望相助>
2. 為什麼要因為"少數例外"(尤其是那些<通姦>案例/怪例/特殊案例)
推翻"大眾一般"遵守的遊戲規則???
P.S. 會發生<房思琪們事件> 是因為"其他法律" 規定不夠周延:
A. 台灣16歲以上算成年 合理嗎???
英文teenager這個字
是指 13 至 19 歲以及這年齡層的青少年
如此說來 年滿20歲 才能真正算是成年人吧!
B. 補習班之前沒<實名制> 也沒重視<良民證>
才會讓<心術不正>的惡人 放膽做壞事!
C. 學校的<<性教育>> 有教學生防禦「權勢性交」觀念嗎???
(而不是<通姦罪>的存在 本身有問題)
3. <通姦>對社會和諧的影響力 不是"私人情感"的事而已!!!
"小孩"的權益受損 心靈受傷 就是對<社會一分子>的傷害!!!
(人類是地球上最自私又愚蠢的動物!!! 有<通姦罪>的情況下,
仍然要去<通姦>!!! 若沒<通姦罪>, <通姦>必更多!!!)
4. 歐美其他國家通姦除罪 <離婚率>比我們台灣離婚率 更高!!!
更多<單親家庭>!!!
5. 為何要<通姦>??? 夫妻感情若不睦, 不會先去辦<離婚>嗎???
喜歡<通姦>的人, 請避免<結婚>!
2017-05-18 19:42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廢止通姦罪,即使因故無法完全廢止
,也應撤銷《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讓通姦罪不能再單獨對配偶撤告,換句話說,
未來通姦罪即使未完全廢止,也將比照其他告訴乃論罪,「要告全告,要撤全撤」,小三
或小王獨自扛刑責的狀況將不復見。
根據法務部統計,歐盟各國幾乎都將通姦罪除罪化,但台灣不僅仍設有通姦罪,甚至還在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配偶撤告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導致通姦罪成為我國
所有「告訴乃論」罪名中,唯一可以片面只對配偶撤告的罪。
因為過去通姦罪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造成實務上多數案件都是只告第三者,例如神通集
團少東苗華斌與名模孫正華婚後,另與按摩女劉韋欣外遇並產下一女,當時孫正華就單獨
對丈夫撤告,僅劉女一人被判刑6月定讞。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7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