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wangching (shame )》之銘言:
: 網路上看很多說16歲以上
: 兩情相悅可以放心吃
: 那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 目前手中有一條17歲的妹子
: 不知道要不要衝還是乖乖當朋友就好@@
大叔我FBI系的
目前現役有三個大法官的課我都上過
依台灣的刑法,年齡分類如下
吃7y以下<==人渣
7-14=蘿莉控
14-16=吃幼齒的,還是要抓去關
16-20=想吃就要有品的吃,別讓對方翹家翹課
20以上=你情我願,請準備好行房記錄器
作者: chara117yun (小野馬) 2017-07-17 20:31:00
行房記錄器不就是偷拍ㄇ
作者: bosch (博世電動工具) 2017-07-17 20:32:00
重點在於不要誘拐脫離父母掌握 做完記得送她回家
作者:
marqlin (海線李榮浩)
2017-07-17 20:34:00樓上,我都用DeWalt
作者:
bibis (狗)
2017-07-17 20:43:00你蘿莉控
原po,刑法只規定未滿14,並沒有7歲喔!222第一項2款就有加重事由了16-20歲唯一可能的就是240、241和略誘罪這兩條白話一點就是不要讓她蹺家、脫離監護人控制就沒事啦
作者:
shyyy (可愛又迷人的反派角色)
2017-07-17 21:11:00樓下都吃71歲
作者: abc227440 (subageti) 2017-07-17 21:13:00
有樓上誰想吃71歲的
作者:
shyyy (可愛又迷人的反派角色)
2017-07-17 21:33:00抱歉我今天剛滿72
你說的是「恐龍」法官那個嗎,我知道那個啊沒記錯的話這個判例是一個小妹妹下體被插入的吧
作者: LeBron0988 (J-De) 2017-07-17 22:16:00
16都吃到成年的人路過。
我意思是,合意性交是16以上,所以指16-1000啊,16以下管妳何不合意都有罪啊,除非兩小無猜
您指的是221、222、227的差別,但我這邊是討論成罪不成罪,而不是討論適用哪條吧……我是就上面那位大大的意思來講,從無罪變到有罪,16以上合意(合法)被反咬的情形,那未滿16的根本就不管何不合意都是有罪啊,只是差在法條及法定刑而已還有感謝原po的提醒,放心啦,妨礙性自主罪章是熱門考點,我法條221-229-1還算熟
作者:
KRSmp (鶇)
2017-07-17 22:44:00這推文......幹我沒走錯版啊 還以為跑到law了
感謝原po,讓我複習了一下刑法XD,想必您是個高手,有空在跟您切磋一下。我知道法條的適用差很多,但我是針對knee大所講的來回覆,我沒有誤導版友喔!他的意思是滿16以上合意無罪,但有可能被反咬變221,他這句話並沒錯,錯的是他年紀只到20,k大指的是「合意」部分,所以我指16-1000應該沒錯吧?有錯請您糾正一下未滿16的合意就要去探討227啊,但這邊的重點是,從合法到被反咬變違法,您說的7,自始就是違法不是?
當然當然。。。合意事後反悔的話從16~100歲都可能發生,只是我是比較針對原po提的年紀小的部分來講,因為可能比較會有家長或其他的壓力導致有較大事後反告的機會,魯叔我非法律科系,但是願意聽取各位法律界的專業回覆
K大您說的沒錯喔,我知道你指的點,所以我講16-100,原po可能誤會您跟我的意思
那個227條啊,222條啊,你們怎麼爭,鄉民魯蛇都還是不懂啦
作者: r025876 2017-07-18 00:04:00
推覺悟
作者: xiou (Jeff) 2017-07-18 00:38:00
路過純噓99'7刑庭決議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7-07-18 00:38:00這篇原PO正解
作者: EQTA 2017-07-18 06:47:00
抱歉,我也要噓一下99 7th刑庭決議
扯到民法真的是有點怪,還有個人覺得,7歲這個門檻還算有點小,7歲大約小1吧,國小時我連自己尻槍都不知道了,何況是「性」這種東西
作者: billybbb 2017-07-18 09:40:00
16-18性剝削條例
作者: hidep (abcde) 2017-07-18 11:28:00
戰考試錯版了啦
作者:
a8289ss (小丹尼)
2017-07-18 13:14:00不行 我剛被保出來
作者:
warmman (暖男)
2017-07-18 14:01:00應該說最高法院無法堅持...還是輸給民意了
作者: josephgau 2017-07-18 22:11:00
FBI法律學系是嗎!我明天就去報名
作者:
vykxtoz (雲)
2017-07-18 22:12:00應該噓的是「小妹妹」事件的法官,當時居然用227的低標去判刑,怎麼看都不合理~縱使99'7刑決擴張法律但小弟頗認同,算是應急手段(修法前),就像97'5刑決在性騷防治法前的應急手段,而現今此決議已被許多法官及學界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