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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女童控生父摸私處 說法兜不攏法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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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12歲女童指控父親在她就讀國小三、四年級時,涉嫌在她睡覺時,兩次用手伸入女童的內褲內,撫摸私處,經女童告知學校教師後,經校方通報,全案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嫌起訴,但法院審理時發現,全案只有女童的指控,女童生母、教師都是透過轉述,且女童在警詢、法院審理時的說法又前後不一,甚至向學校教師謊稱,生父猥褻時,生母也在場,生母還要生父「不要這樣」;一審認為,全案證據不足,女童生父涉強制猥褻罪嫌,判處無罪。
女童生父在法院審理時辯稱,女童指控猥褻的時間是2014年9月某日早上7時許、2015年8月某日晚間9時許,他當時有工作,早上6時許就要出門上班,不可能在7時許對女兒猥褻,而妻子在2015年8月時,他與妻子常有口角,因此妻子常把女兒帶離家,有時回家常是晚間11時許,有時甚至沒有回家,不可能晚間9時許對女兒猥褻。
一審合議庭調查,女童在103年、104年間有多次被生母帶離生父住處,有與生母獨處機會,都可以向生母表達被猥褻的情形,但女童都沒有,反而是在生母與生父在2015年底要談離婚時,要爭取女童的監護權時,女童才跟生母透露曾遭生父猥褻。
合議庭發現,女童在警詢時先稱母親知道父親猥褻的犯行,因此才把她帶離生父住處,前往女童阿姨家留宿,後來審理時又改稱,直到母親要跟父親談離婚,她才跟母親提到父親曾猥褻的行為,前後說辭不一。
合議庭指出,女童母親的證詞也啟人疑竇,聽到女童被生父猥褻時,照常理應帶女童前往報警,但生母卻要女童去跟學校老師說,有違常理,另外女童生母對於如何知道女童被猥褻的,一下稱是爭取監護權時女童告知,一下又說是學校老師通知的,前後說詞不一。
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讓合議庭產生對女童生父有罪的確信,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女童生父有加重強制猥褻的犯行,判處女童生父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