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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16:07聯合報 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36歲小倩(匿名)與李姓男子認識14年,她並未認對方是男友但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前
年兩人一同上摩鐵,小倩事後控告對方求歡不成後捏她胸部、脫去她的內褲想對她強行性
交,她反抗並咬對方手臂才未得逞,法院合議庭認為女方論述有瑕疵,也未有明確證據證
明男方有罪,一審判李無罪,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同樣被駁回。
李姓男子坦承與小倩到汽車旅館投宿並求歡遭拒,但堅決否認有強制性交未遂犯行,他指
出,當天被拒後就到沙發上睡覺,並未上床,後來匯給對方1萬元是答應要借給她的錢,
並非對方所說的精神賠償。
判決書指出,前年8月23日兩人到台中一家汽車旅館,小倩指對方一直要摸她還說要幫她
洗澡都遭她拒絕,她泡澡時對方還摸她胸部,睡前男方抱她及親吻脖子,她明確告知對方
不要碰她,李生氣翻到另一邊趴睡,凌晨3點多她在睡夢中突然感覺對方壓在身上,強行
將她的內褲脫下一半企圖性侵,她大喊住手、不要,並用力咬被告手臂一下後,李停手說
:「你不夠愛我,感覺都變了,我們到此為止吧。 」之後李躺在沙發上,她則全身發抖
躺在床上,直到上午兩人一起離開旅館。
小倩事後LINE友人此事,並向學校同事表達想提告,法院審理時發現小倩想追究此事,卻
將佐證第一時間聯絡他人紀錄刪除,合議庭法官審酌兩人認識14年曾多次發生性行為,女
方並非沒想到前往汽車旅館投宿可能發生性行為,也對於案發當日她一再拒絕與男方發生
性行為,卻未離去感到不合常理。二審合議庭法官認定,檢方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證據
證明李有罪,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