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板友來信或推文~我簡單做個說明好了~(不好意思,沒有西濕點喔)
這種與未成年人(未滿16歲)合意性交的當事人,在接到傳票(妨害性自主)的時候,
第一時間通常不是去找律師,通常是傳訊息(例如:LINE)去問女生說
"啊~不是你情我願"、"啊~妳不是跟我說成年了?"
通常這樣就是承認有發生性行為,只剩下是否知悉未滿16歲可以攻防~
而如果先來找律師的話,而有想『否認犯罪』的話:
(1)或許我會建議先否認有發生性關係,畢竟,有過夜又如何?同房不同床,同
床又不見得有發生性關係啊~
(2)至於如果已經坦承有合意發生性行為,真的只剩下是否知悉未滿16歲者點可
以攻防,但是這一點會有個盲點,雖然簡訊內容女方有可能會騙說已經成年
(或年滿16歲之類的) ,但正如我之前的內容,往往女生本人或照片,一看
就是稚氣未脫啊,而且如果在訊息內容上面又有透漏不想去上課之類的,前
後文對照起來,更難從單一『坦承成年』的訊息而脫罪。
再來,為何請了律師,還要認罪或和解?
1.有個觀念要先釐清,律師應該是幫助當事人釐清或分析訴訟狀況,
看是要早日脫離訴訟程序的糾纏,還是硬拚到底,如果否認犯罪,
有罪又不能緩刑的話,上訴到底(?) ,老實說入監執行的是當事人,
又不是律師/檢察官或法官,而且這種案子如果發監執行,
嗯~如果所內知道你『吃幼齒的』或案由是『妨害性自主』,常常或
被『另眼相待』。
2.至於和解金額為何抓在20萬上下,這是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
金來換算,大約是18萬元(一個月3萬) ,當然,可以討價還價啦。
3.至於被女法官判會不會比較重,我覺得不至於啦,我手上有一件地院是3個女
法官,結果無罪,檢察官上訴後,3個是男法官,結果改判有罪~
另外,我處理的案例,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為我發現女生算是翹家少女,
到處『寄宿』於男網友家,因為我曾問過該家長『咦~那妹妹現在嘞?』,
他們回答『啊災,又跑出去了~』,這才讓我好奇去找了一下相關的資訊,
才意外發現這對父母,利用女生未滿16歲以前,『定期』收網,遍地報案,
賺了數百萬(不用稅金喔!) ,而且,提告刑案又不用什麼成本(民事訴訟還
要繳裁判費),厲害了吧!
而女生,在法律上是性侵的『被害人』,而這些男生是性侵的『淫魔』,
其實,我還蠻驚訝刑法第227條竟然可以被操作成這樣,而且,妨害性
自主的案子,當事人或律師也不方便到處宣揚或與人討論解決之道,
即使無罪,也會被冠上『吃幼齒』、『免錢最貴』的標籤,實在很難為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