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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22:29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男子「阿山」(化名)13年前在台中市火車站附近暗巷,性侵害女子「小貞」,他又在3
年前另涉他案,警方採集他唾液送驗,鑑定出他的DNA與被害人「小貞」所採精子細胞DNA
符合,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7年6月,並施以強制治療3年。得上訴三審
。
「阿山」3年前至KTV喝酒醉後,被控性侵女服務生,經檢方偵查後,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
訴處分,警方依規定採他的DNA送驗,意外查出他的DNA,與13年前性侵被害人「小貞」的
性侵嫌犯符合。
他否認犯行,辯稱當初曾與「小貞」從事性交易,在旅社他有給她新臺幣1000元,旅社休
息費用200元也是她去繳的,他並沒有強姦對方,是金錢買賣。
不過,台中高分院查出「阿山」在警訊、檢察官偵訊、一審準備程序時,均堅稱從未於案
發當日及前、後與被害人有性交行為,甚至完全不認識被害人,但原審續行準備程序時,
始再為翻異前詞,供稱與被害人間有性交易,因就性交易金額互有爭執,始肇致被害人誣
指強制性,合議庭認定他狡辯。
判決書指出,「阿山」於94年4月6日凌晨,在台中火車站月台附近,見「小貞」獨自在月
台處,先趨前搭訕,進而強拉被害人坐至月台所設椅子後,強行撫摸被害人身體,經被害
人拒絕後,仍繼續撫摸被害人身體。
被害人以如廁為由,趁機往台中火車站後站方向脫逃,他從後追,強行抱住「小貞」,因
被害人哭喊,即恐嚇稱「再喊就打妳」,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再將被害人拉往附近暗巷施
暴得逞。
經被害人「小貞」報警,並由女警採下體檢體送驗。至104年2月間,他另涉案經警採集其
唾液DNA建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比 對,發現其DNA-STR型別與在被害人下體
所採集精子細胞層DNA-STR型別相符。
法官審酌他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弱女子強制性交得逞,嚴重傷害被害人身心,惡性甚重,
且犯後無悔意,因此從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