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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12:13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鄭姓男子去年持刀侵入東海商圈女大學生「小芳」(化名)的住處,捆綁她及她的男友「
阿南」(化名),當著「阿南」的面性侵被害人得逞,事後還變態強迫她刮「阿南」腳毛
、迫使她與他合照,作案時間長達3小時,台中地院今天依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12
年、強制罪部分判刑7月。
合議庭審酌,鄭男(31歲)攜帶兇器侵入民宅,以膠帶綑綁女大學生及她的男友,強盜兩
人財物,對她強制性交,再拍攝證件,恫嚇兩人如報警將依證件資料報復。
鄭男又迫使女大學生刮除「阿南」腳毛、迫使她親吻鄭男臉頰、及拿著500元紙鈔與他拍
攝合照,而使A女行無義務之事,且於「阿南」反擊防禦時,持水果刀揮擊「阿南」,犯
罪手段惡劣,行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使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創,從重判刑。
判決書指出,鄭男於去年年8月2日下午,自台中市東海商圈租屋處2樓下樓之際,遇同公
寓4樓住戶女大學生「阿芳」正要上樓,尾隨被害人至4樓,持刀硬闖入被害人租住處,見
屋內有「阿芳」、及其男友「阿南」,喝令不要動、不要講話、要搶劫等語。
被害人「小芳」及「阿南」驟然受此暴行脅迫,見鄭男身材高大,而兩人相形弱小,無法
抗拒,「小芳」只得配合他的要求,將其錢包交付,而他取得錢包後,見僅有現金100元
,乃嫌棄未予拿取,隨即轉而要「阿南」交付皮包及質問B男有若干現款,經「阿南」告
以皮包內約有現金2000元及置於樓下停車場之機車置物箱內。
鄭男隨後以膠帶捆綁兩名被害人,當著「阿南」的面前,性侵害「小芳」得逞,期間「阿
南」,為轉移鄭的注意力,屢以口渴為由要求喝水,而鄭為嚇止阻撓,乃假意聲稱他對男
性亦有性趣等語,使「阿南」因此畏懼而不敢躁進阻撓。
他性侵被害人後,仍無離去之意,詢問A女及遭綑綁之B男就讀何校、學費若干及發表其
對外勞之看法,對兩人恫嚇稱:如報警,可隨時按證件資料,利用網路搜得渠等後予以報
復等語。
隨後,鄭突然看「阿南」腳毛不順眼,脅迫「小芳」至廁所拿取刮鬍刀將「阿南」腳趾及
腳背上之腳毛刮除,因鄭持刀相向且已用手機拍攝被害人國民身分證,非常驚恐,「小芳
」不敢不從。
當晚,鄭叫「小芳」取「阿南」的皮夾,皮夾內有現金900元,鄭取走其中的500元紙鈔,
因思及自己沒有交女朋友,為了假裝「小芳」是其女朋友並與A女拍照留念,以供將來向
朋友炫耀之用,喝命親吻其臉頰暨命「小芳」拿著該張500元紙鈔與其拍攝合影。
被害人「阿南」已趁隙自行掙脫束縛,並持拖把木柄纏繞陶瓷水果刀為防禦武器,刺向鄭
的背部,鄭見此突發狀況,乃抽出口袋內水果刀回擊,因而傷及「阿南」,而「阿南」開
啟滅火器噴灑,並大聲求救,經附近鄰居報警逮獲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