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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11:11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高雄市64歲李姓男子為滿足自己情慾,去年6月間竟當著檳榔攤女員工面前涉嫌裸露下體
,嚇得女員工花容失色,跑出檳榔攤報警法辦、起訴,橋頭地院依李觸犯公然猥褻罪,處
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說,李為社區大樓住戶, 外出都需通過1 樓旁檳榔攤,去年6 月9 日7點51分,李欲
從檳榔攤前通過以外出,見檳榔攤女員工一人在工作,將上衣拉起且未著內褲,裸露下體
,女員工嚇得馬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檳榔攤監視器錄影畫面將李法辦。
法官認為,李明知她在檳榔攤工作,現場光線並非昏暗,常人可輕易目視四周環境,卻仍
將下體裸露褲外,引起他人噁心、不舒服觀感,主觀上足以滿足被告自己情慾及有供人觀
覽意圖,應屬 猥褻之行為。李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公然猥褻罪。
法官審酌,李已為年長者,竟不知謹慎行為舉指,無端在大庭 廣眾前貿然為裸露下體,
且有意使人觀看,對觀覽者產生驚擾,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誠屬不該。念在他
犯後坦承犯行,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