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n.nytimes.com/usa/20180309/yale-rape-verdict-consent-not-guilty-juror
s/zh-h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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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WANG
2018年3月9日
週三,在一場耶魯大學學生強姦罪的審判中,陪審團經過僅三小時的審議就做出了被告無
罪的裁斷,他們的信息似乎很清楚:可能導致校園委員會做出懲罰的證據,不足以在法庭
上證明有罪。
審判的核心是,2015年萬聖節之夜,原告是否可能同意與被告——25歲的賽義夫拉椰봨Sa
ifullah Khan)發生性關係,那天晚上,兩人喝了不少酒,互發短訊,並發生了一系列輕
佻行為(兩人對此有互相矛盾的敘述),之後原告發現兩人置身自己的宿舍。原告的名字
沒有出現在逮捕令申請之中。
如果該案件在耶魯的校內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前完成審理,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這個名為
不當性行為全校委員會(University-Wide Committee on Sexual Misconduct)的機構在確
定責任時使用了一種「優勢證據」標準,其成員所接受的訓練認為,所謂的同意,就是「
說是才是同意」。
但在此案中,陪審員似乎對於何謂表達同意有著不同理解,這突出了新生入學培訓計劃和
校園宣傳手冊中主張的性行為標準,與法庭上的標準存在分歧。
做出裁斷後,一位因不想代表其他陪審員發言而要求匿名的陪審員說,當時陪審員們自問
,是否「有足夠證據表明,雙方之間不可能存在同意。我們無法得出這一結論。」
另一名陪審員詹姆斯極[盧洛(James Galullo)說,他不理解該判決在校園內激發的憤慨—
—學生們為校報撰寫憤怒的評論文章,或者在社群媒體上譴責這個結果。
「我覺得這是缺乏閱歷的表現,」61歲的加盧洛說。「陪審員們基本上都是中年人。他們
能夠排除所有的干擾,看清事實。」
全國女性法律中心(National Women’s Law Center)律師亞歷山德拉極珍匱w斯基(Alexan
dra Brodsky)畢業於耶魯學院和耶魯法學院,她說:「學校已將性行為中的同意作為一種
教育工具,但這有時意味著,我們所使用的詞,在不同語境下可能會有不同的意思。」
「有許多形式的暴力在校園裡會受到譴責,但檢察官卻無法說服陪審團做出定罪,」她補
充說。
但即使是大學生對性同意的語言也有不同意見。凱澤家族基金會(Kaiser Family Foundat
ion)和《華盛頓郵報》於2015年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47%的在讀和畢業不久的大學生表
示,脫衣服表示同意進一步的性活動;49%表示並非如此。
此案的辯護律師並不需要美化自己的客戶,他承認與該女子發生了性關係,儘管事實上她
確實已經喝醉,而且嘔吐了好幾次。他還表示,他在原告的卧室打電話給曾與他有過開放
式關係的長期女友。
但是,汗的律師們向證人席上的那位女士出示了她邀請汗吃晚飯的短訊,以及在聲稱的性
侵發生後的上午,當她醒來發現腿上瘀傷後,還給汗發送帶有「lol」字樣的短訊——意
味「哈哈大笑」。辯護律師之一諾曼楨爰朽딨Norman Pattis)問,這些信息是否表明她對
汗感興趣。她回答說,她和所有人說話都是這樣的。
帕蒂斯還詢問了原告發給汗的一首莎士比亞十四行詩的截圖,那似乎暗示著,她對汗有性
興趣。原告回答說,她是在開玩笑。那張截圖來自一個很受歡迎的校園Facebook群,經常
有人在那裡發布笑話。
負責為辯方挑選陪審團的丹滂琱Dan Erwin)表示,他們傾向於挑選「相對年長的陪審員
,30歲至中年」,因為「他們都是很鄭重的,他們都不接受、不寬恕、不否認不當行為、
騷擾或性侵的存在,但他們同樣嚴肅地認為,要走正當程序」。
那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陪審員表示,陪審團沒有把注意力放在這個玩笑或帕蒂斯認為原告的
萬聖節服裝太性感這個觀點上。相反,陪審員們關注的是證據,比如安保攝像頭拍到的原
告和汗走回她的宿舍的錄像。原告聲稱,錄像顯示,她喝得酩酊大醉,身子都撐不起來,
腿拖著地。
「他們走路的影片,我們看了一遍又一遍,」這位陪審員說。「我們沒有看到她的腿是拖
著的。也沒有看到她閉著眼睛。我們沒有看到她所說的那種情況。」
加盧洛表示,嚴格的證據標準,再加上汗可能被判入獄的刑期,讓他感覺陪審團責任重大
。
「我們真的想要確定他是否有罪,」他說,「兩個孩子經歷了很多。這真的特別令人難過
。你的眼裡含著淚水——為他們倆流的淚。」
汗可能仍將面臨耶魯大學的聽證會。在被逮捕和指控之前不久,他被學校暫時停學了,他
的律師表示,耶魯的紀律聽證會在等待刑事審判期間被推遲了。紀律委員會只需確定,他
「更可能」犯了錯,需要承擔責任。
汗的律師在尋求讓他恢復學籍。該校的一名發言人拒絕證實或否認存在內部投訴。
幾名專家認為,校園和刑事法庭對可以進行的性行為的理解分歧可能會繼續擴大,特別是
在關於性和權力的對話繼續發展之時。
瓦妮莎榆皜怳鉊怢u斯(Vanessa Grigoriadis)曾寫過一本關於校園同意政策的書,她也
是《紐約時報雜誌》的特約編輯。她表示,雖然陪審團必須解釋強姦的法律定義,但學生
和學校的管理人員越來越多地試圖定義「遵守道德的性行為」。格裡戈裡亞季斯表示,與
刑事法庭不同,校園社區更傾向於譴責「不道德但不違法」的性行為。
關於如何表達同意的教育者兼作家賈克琳極惆蝦w曼(Jaclyn Friedman)最後表示,「同意
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被闡釋成了法律——它是應該反映在我們的法律中——但它實際上
是一種道德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