唷!這件應該是我經手的案子,簡單回覆一下好了~(手機回文,請見諒)
1、一審無罪(是3個女法官喔!!),最主要是有把該名被害者傳喚到庭詰問,
雖然她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智能障礙),但其實很多智能障礙的人,只是
反應慢一點、鈍一點,倒不是生活完全無法自理,所以經過詢問的過程,
一審法官認為,性交過程沒有反抗,事後沒有報警或跟家人(或老師)哭訴,
等到懷孕才發現性交的事情,然後追問之下,才發現是司機所為。
2、重點來了,本案中,到底有沒有違反意願,因為被害者已經年滿17歲,所以
法官認為沒有刑法227的適用(另一個案例,我之前也有在本版發文過,搜尋
一下吧!),而且,在性交的過程與事後都沒有反抗或救助的舉動,另外,
最主要的是,這個女生對於法官跟律師的問話,不敢說對答如流,但只是我
們講慢一點,她還是能夠理解,所以一審法官認為這是性愛,而非性侵害,
所以判無罪~
3、檢察官上訴,二審法官接手後(3個都是男生),庭長對被告的問話,其實有明
顯感到[email protected]*&~
類似當事人怎麼年紀這麼大了,還對未成年少女,而且還身為校車司機,
簡直是老不修~我當時就覺得氣氛不對~
4、後來也是有傳喚被害人,但被害人抗拒再次作證,所以尊重她,而未詢問~
5、相同的事證,同樣都是法官,卻有不一樣的見解,但卻從未有人詳細去分析過,
或許,這種案例,在很多人心裡都是重判就好,但不論是不是未成年少女或智
能障礙的人,性愛或性侵害常常一線之隔,昨晚的山盟海誓,醒來卻跟你說昨
眠歹勢,一審法官是肯認本案的智能障礙的少女(17歲!)是有意思自主能力,
而二審直接認定她沒有自主能力,而改認定是被性侵~
6、還有,這種案例,從北到南都有啦,不要再戰南北了~(大概先回覆到這裡,謝謝)
7、這件性侵的案子,上網也是查的到,而且,我剛剛也確認了,
被告的名字也是全部揭露,我只是比較一、二審的認定歧異而已,
大家不要一聽到或看到「未成年」、「智能障礙」就一股腦地說判給他死~
為何會判無罪,後來又撤銷改判,這中間發生什麼事情~可以分享(分析)一下
給各位~
8.妨害性自主(性侵),其實是一種密室犯罪,到底是你情我願的性愛,
還是不情不願的性侵害,這常常會淪為各說各話~
身心障礙的人,如本案的被害人,就是那種反應鈍一點,案發之前
她還是會用投幣式的公用電話打給被告,法官問她號碼,她馬上唸出來
雖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是否當然欠缺性愛的意思自主能力?
這是一審法官因為有詢問被害人後的感受~
不把身心障礙者等同於毫無意思自主能力~
9、報導中有說女子有反抗,但一審法官問女生說,如果不願意,
為何事後不告訴家人或老師、不報警,卻仍持續與被告聯絡?!
另一方面,家屬發現身心障礙者被性侵後,一定會不斷教導女生將來
接受訊問時要如何如何說~所以,筆錄中或詢問中一定會出現我有反
抗或拒絕等字句,但一審法官是從其他的事前、事後舉止來判斷她是
否出於自願或屬於有意思自主能力,而不是單純看到被害人是「未成
年」&「智障」就當然推論她是被強迫的(或非出於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