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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12:12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賴姓男子遭控趁女子酒醉撕扯內褲,還強壓頭逼口交,賴則喊冤說,和女子正在交往經過
她同意才性交,但不小心射在裡面,有給她300元買避孕藥;檢方認為,女子自稱2度遇害
卻都沒求救,案發1個月才報案,認定賴罪嫌不足。
女子控訴,和賴男(30歲)是朋友關係,去年6月自己在海產店喝醉,被賴載往汽車旅館
性侵,隔天一早發現內衣褲全都不見,下體還很痛,賴見她醒來竟用力壓頭像逼口交,自
己尖叫「不要」閃躲,仍被壓住再度性侵得逞。
她還說,不到1個禮拜後,賴又約她到汽車旅館喝酒聊天,2人在床上玩遊戲,結果自己不
勝酒力先醉倒,賴就撕扯她內褲,自己想抵抗卻仍被性侵;且2次遭害都因害怕才沒向旅
館人員求救。
賴反駁,因為女子吵著要繼續喝,所以才載她到汽車旅館,僅和她玩骰子遊戲,沒有性交
,後來是再約到旅館喝酒聊天,到凌晨時有問對方「可不可以」,女子點頭後2人就發生
關係。
賴表示,一早還先將女子送回住處,但因為性交時不小心把精液留在她體內,還給對方
300元買避孕藥。
檢方查,女子自稱遭性侵,之後再度應賴男邀約到旅館喝酒,且連續2次遭性侵竟都沒求
援,不符合一般常理,另女子說自己內褲遭撕扯,但案發後1個多月才報案,證物內褲也
清洗過,導致無法採證。
檢方認為,除了女子單面指訴外,並沒有其他證據可證明賴性侵,偵結後予以賴不起訴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