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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3 11:06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鄭姓男子2年前和年僅15歲女友性交,因初犯無前科獲緩刑2年,但期間非但未履行條件,
還繼續染指未成年女友,甚至要她去做性交易賺錢,法院斥責鄭「剛滿20歲,就如此為惡
!」認定緩刑寬典已不能達預期效果,裁定撤銷。
檢警調查,鄭男2016年剛滿18歲時,就和才15歲的女友發生性行為,直到對方家人發現才
報警,鄭也坦承有和未成年女子性交,被檢方依法起訴。
審理時,鄭自述國中畢業後沒有升學念書,現從事場地布置,已經出師,法院考量他犯後
坦承、無前科,被害少女不願提告,其母親也表示對鄭宣告緩刑沒有意見等語,法院考量
其年紀尚輕,經偵審程序後應能所警惕。
法院並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鄭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
管束,並應向指定機構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堂。
但檢方認為,判決已經在去年3月生效,而緩刑2年條件中包含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鄭卻
僅僅履行3小時,而且又在緩刑期再犯性侵,導致被羈押至今,認為緩刑已無預期效果,
有執行刑罰必要,所以聲請撤銷。
法院審酌鄭前案的裁判書、觀護資料,以及另案涉犯性侵起訴書,發現他除了繼續和未成
年女友「數次」發生關係,甚至為了營利而「數次」媒介女友和他人性交。
此外,鄭又因竊盜、違反性侵害犯罪防制條例等,經檢察官先後起訴,法院更斥「鄭年方
20,就如此為惡」,加上不履行附帶條件,認定給予緩刑寬典無法產生預期效果,裁定撤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