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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19:14 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高雄一名國中少女誤信穿運動服拍照就能賺外快,去年11月赴約,被帶進左營區公園女廁
,慘遭蔡姓男子涉撫摸兩腿之間,蔡還露下體與少女臀部合影,少女事後崩潰,並丟棄當
天穿的衣服。橋頭地院依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強制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
子訊號罪,共判蔡7年5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以假名「陳○均」的臉書帳號傳訊息給少女(13歲),佯稱只須穿著
學校運動服供攝影師拍攝背影照片即可賺錢,使少女卸下心防,2017年11月9日約在左營
某公園,此時蔡現身稱自己是攝影師,帶她到女廁最裡面隔間,並上鎖,蔡便擋在門口,
175公分身材面對她155公分,讓少女怕遭遇不測不敢反抗。
少女證稱,蔡要求背對、翹高屁股拍照,卻拉她褲子趁機手伸到大腿中間撫摸下體,她用
手阻擋也沒有用;之後蔡更露出下體磨蹭她,拍攝下體與她臀部合影,還要她更換其他運
動褲,她說,當時就想逃出去,但「怕被摀嘴巴或拖去強暴」,仍哭了出來,趁隙逃逸回
家後,才打給老師淚訴。
蔡姓男子坦承拍不雅照,辯稱沒有猥褻,只有摸臀部,也經過少女同意,事後還給1200元
酬勞,但合議庭發現,雙方協議外拍時,少女便拒絕拍裸露照,事後少女更傳訊給「陳○
均」,質問「不是說好拍照而已」、「摸下面」,認定蔡已違反她意願。
合議庭認為蔡姓男子仍無法坦白承認全部犯行,避重就輕,態度難稱良好,依犯成年人故
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10月徒刑、犯強制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判7年2月,合併執行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