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466092
2018-11-07 12:17 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高雄楊姓男子3年前搭訕認識國中少女,並交往成男女朋友,楊卻涉嫌與她發生性行,事
後給2000元;少女因缺錢花用,兩度再找楊約定性交換錢,各得3000多元及4000元,一審
以楊認罪並和解,宣告緩刑5年;但高雄高分院認為他有與稚齡少女性交易的不良傾向,
改依犯兒少性剝削條例判3年8月徒刑,可上訴。
少女(17歲)證稱,她2014年逃離安置所期間,未婚的拆房工人楊姓男子(42歲)成為男
女朋友,第1次是她自願與楊發生性關係,完事後才說好要給錢;第2、3次因為她想用最
短時間賺取金錢,「去買MP3 、耳機等想要的東西」,少女表示都不願對楊提告。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2015年1月認識未滿13歲的少女,同年1到3月間載回他住處性交,給
少女2000元;同年9到10月間少女剛滿14歲,因缺錢花用主動提性交換錢,楊便與她在旅
館性交,並給3000到4000元;2016年7月底,15歲的少女提議4000元代價性交,楊也答應
,後來少女學校的老師發現通報社會局,才讓全案曝光。
楊姓男子認罪,辯稱國小及國中讀特教班,對法律常識薄弱,一審以他出庭應答流利,不
認為與少女性交時辨識能力有降低,但考量兩人交往,且少女自願,雙方也和解,輕判2
年徒刑、宣告緩刑5年。
檢方不服上訴指出,楊的犯行未達「情堪憫恕」能獲減刑,二審合議庭認為,楊一開始明
知少女未滿14歲,為滿足性慾花錢性交,且又涉另案以4000元與少女援交,被緩起訴處分
,有與稚齡少女為性交易之不良傾向,依他3次犯行,第1次依犯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
之性交行為判3年2月;第2、3次各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分別
判7月徒刑,刑期不適用緩刑,合併執行3年8月。